【記者趙民望20日蘭州報道】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審理了徐繼蘭、徐繼峰集資詐騙案,并當庭做出一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繼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繼峰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繼蘭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以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和海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進行“證券交易”。秘密設立模擬股票交易的上線機房,并以提供電腦、融資等優惠條件,誘騙150余名被害人的近千萬元人民幣在該公司進行所謂“股票交易”。
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原盤房工作人員徐繼峰在該公司負責上線機房期間,明知該公司股票交易虛假,卻積極參與股票交易的報單,結算手續費和融資利息、填報虛假的股票交割單等。徐繼蘭以收取手續費、融資利息及強行平倉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15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704萬余元。案發后,追回人民幣246萬余元,美元19700余元及捷達小轎車一輛和電腦等辦公用品,其余贓款被徐繼蘭揮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繼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提供電腦、高比例融資為誘餌,采用虛假融資、秘密設立虛擬股票交易系統的手段,非法募集他人資金,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產,不僅侵害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還擾亂、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應依法嚴懲。鑒于其有投案自首情節,故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徐繼峰明知徐繼蘭在從事虛假股票交易,仍參與制作虛假股票交割單,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徐繼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故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另外,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還對同樣虛設股市、虛假融資,詐騙巨額資金的王偉、華偉、劉學峰、郭華集資詐騙案,鄧瓊、袁華、宋蓓集資詐騙案,嚴德東、魏麗華集資詐騙案做出一審判決,對上述9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4至15年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5萬至50萬元罰金。
據悉,蘭州虛設股市、虛假融資的集資詐騙案件共涉及15個公司,其余10起案件亦將陸續起訴到法院。蘭州市的“證券黑市”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在被媒體曝光初期,有關官員曾經否認蘭州有“證券黑市”的存在,后由于受害者的不斷上訪、媒體的揭露,才得到了社會各界、官方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據有關人士稱: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后,蘭州市各級政法部門緊密協作,在案件偵破、起訴以及庭審各個環節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確保案件準確無誤。
專家觀點
為何定性集資詐騙針對蘭州“證券黑市”操縱者的犯罪定性問題,做客央視直播現場的中國財政金融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教授就這種“詐騙行為”進行了點評。
他認為,以下幾種現象能說明問題的實質。1、頻繁交易,騙取費稅。非法券商對新入市的“股民”經紀人往往會非常熱情地進行“技術指導”,以透露消息票為誘餌,催促客戶頻繁地買賣股票,且每次不得少于1000股,是合法交易的10倍。
據有關專家測算:10萬元的本金,按照當時國家規定的股票交易的手續費與印花稅為交易總額的0.75%,由交易場所扣除,僅“手續費”這一項這些公司每天就可以從入“市”的幾十甚至上百個“股民”那里“洗”進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而非法券商壓根就沒進入深滬交易所進行交易,也沒有給國家上繳0.3%的印花稅款。2、假融資,騙取利息。受到詐騙有些已經“虧損”的“股民”想挽回損失、有的聽說有消息股的想賺更多的錢。于是非法券商針對股民的不同情況,表面上為“股民”“著想”,動員他們“融資”。“融資”利息是每萬元日利息8元,10天為一個借款周期。這10天且不論股票漲與跌,僅利息就足以“洗”掉“股民”大量血汗錢。況且其所謂的“融資”不過是他們為“股民”又設計的一個陷阱,僅僅只是在“股民”的帳戶上寫上了一串數字、開了一張“借錢”紙條而矣,壓根就沒有借給“股民”一分錢,但卻堂而皇之、“合情合理”地收取著“融資”利息。3、“強行平倉”,侵吞資金。每個非法券商在“股票”上漲的時候,總以“死機”、“停電”、“報單沒有成交”等種種理由使股票不能賣出,而在下跌的時候以“還要下跌”為由勸沒有“融資”的投資者“止損出局”,已“融資”的投資者“強行平倉”。(21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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