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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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2日 15:30 新浪財經 | ||
證監基金字[2001]1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適應證券市場改革開放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基金管理公司規范、獨立運作,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資格條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三)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當前或以前(三年以內)的任職人員; (四)與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等沒有利益關系; (五)不在與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財務工作的經驗,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董事職責;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規范和實踐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審計事務;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和基金經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報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專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銷售代理、托管或注冊登記機構及相關費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八)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規范和實踐的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的人數應多于公司最大股東委派的董事人數,且占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候選人擬被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的,其應聘任職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應多于3個。 五、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的選舉與任免程序、工作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給予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一定的津貼,津貼的標準由董事會制定預案,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津貼水平應適當,不能因此影響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的獨立性。 七、基金管理公司應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董事依法履行職責。其行使職責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性。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體董事應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勤勉、忠實的原則,以公認的審慎和能力標準,保證董事會獨立判斷公司事務、決策公司經營,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穩定、規范、獨立運作,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不在公司擔任具體管理職務的董事,因履行職責到達公司現場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九、已經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予以處理。 十、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本文摘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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