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證監(jiān)基金字[2001]10號文有關問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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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2日 15:26 新浪財經 | ||||||||||||||||||||||||||||||||||||||||||||||||||||||||||||||||||||||||||||||||||||||||||||||||||||||||||||||||||||||||||||||||||||||||||||||||||||||||||||||||||||||||||||||||||||||||||||||||||||||||
基金部[2001]33號 各證券監(jiān)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現將證監(jiān)基金字[2001]10號文《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具體說明(見附件)印發(fā)你們,供你們在落實《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時 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監(jiān)管部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關于落實《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說明 為落實證監(jiān)基金字[2001]10號文《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各項有關工作,現就有關情況具體說明如下: 一、自律申請的受理與管理 (一)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機構(以下簡稱自律機構)的資格。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guī)范的其他機構,實收資本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根據驗資報告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判定),其自愿提交的自律備案申請均可受理。各派出機構只受理在轄區(qū)內注冊的機構的備案申請。 (二)自律機構的分類管理。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按照分類管理、有所側重的原則對自律機構進行管理。 經我會核準設立的綜合類和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人民銀行總行出文確認保留并對其發(fā)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不持異議的信托投資公司等具備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發(fā)起人資格的機構,應當予以重點關注和指導。對由以上機構推薦作為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發(fā)起人的機構,也應予以關注。鼓勵上述以外的其他機構提交自律備案申請。 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交易規(guī)則,對不同類別自律機構的自律承諾書內容提出指導意見。自律承諾書的內容應當體現自律機構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的真實誠意,體現自律機構對證券交易所規(guī)則和證券法規(guī)的熟悉程度,還應當體現依法維護自律機構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等。 (三)自律備案程序。自律備案程序大致如下: 1、派出機構在收到自律機構的備案申請后,指導自律機構完成撰寫自律承諾書、填寫自律機構基本情況表、提供備案材料等備案工作。 2、自律機構完成備案手續(xù)后,派出機構應當向其出具自律備案受理確認函,對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包括自有資金管理和接受委托資產管理)的自律機構,督促其盡快將基本情況表、自律承諾書和帳戶等資料遞交證券交易所。 3、證券交易所在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就材料收取情況函告派出機構和自律機構,同時,比照對基金經理的監(jiān)管,對自律機構的證券投資與交易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比照上述程序,辦理自律機構基本情況、帳戶資料等的變更備案事宜。 (四)自律備案材料的管理。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與工作程序,認真做好自律機構備案材料特別是帳戶資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自律機構提交的兩份密封的資金與股東帳戶資料,一份由派出機構密封保存,另一份由自律機構遞交證券交易所(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遞交相關的帳戶資料)。證券交易所在建立自律機構監(jiān)管檔案后,應將帳戶資料重新密封保存。因稽查工作原因需要拆封自律機構帳戶資料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履行拆封核準手續(xù)。 對自律機構出于商業(yè)秘密等原因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項,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采取特別備案措施。 二、對自律機構的監(jiān)管 對自律機構的監(jiān)管本著以自律為主的原則。鼓勵自律機構定期、不定期對備案期間的自律情況作出陳述。同時,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各自的監(jiān)管職責監(jiān)督自律機構遵守自律承諾,并有權對其自律情況進行檢查。 派出機構側重跟蹤自律機構的遵規(guī)守法情況,督促其及時更新自律備案材料,鼓勵其深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管理、規(guī)范證券交易行為,樹立規(guī)范運作的市場形象。證券交易所側重對自律機構的證券投資與交易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承辦單位應通過加強對外交流,就完善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自律機制、員工行為規(guī)范與紀律程序以及研究基金新品種等方面,制定可行的操作計劃,同時,加大吸收海外人才、派人員到境外培訓、邀請境外專業(yè)機構前來現場指導等活動的力度和效果。擬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fā)起人的各自律機構對此應大力支持。派出機構應當對上述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先期準備工作加以關注。 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自律機構監(jiān)管檔案,記錄自律機構的自律情況。發(fā)現自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處理。 三、對自律機構的自律評價 在收到自律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后,我部將要求相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分別就自律機構執(zhí)行《通知》的情況作出說明。 派出機構應對自律機構的基本情況、自律備案情況、自律承諾內容、自律備案期間遵規(guī)守法情況等進行說明,并出具評價意見。證券交易所應對自律機構的自律備案情況、備案期間證券投資與交易情況等作出說明,并出具評價意見。 上述評價意見將作為決定是否受理自律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的重要依據之一。 四、《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項措施,是改革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核準制度、引導有關機構加強自律、發(fā)揮證券監(jiān)管體系整體功能的一項新探索。 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原有的監(jiān)管工作基礎上,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備案和監(jiān)管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還應密切關注監(jiān)管政策及相關法規(guī)的變化,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監(jiān)管。 五、以上說明供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以及相關當事人在落實《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時參考。在實施過程中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隨時向我部或我會法律部反映。 自律機構基本情況表
注:自律機構除遞交本表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1、兩份密封的資金帳戶與股東帳戶(包括自有與委托管理帳戶及其關聯帳戶)資料(分別向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提交);2、證券投資管理制度;3、對證券交易行為負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詳細情況;4、自律承諾書;5、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本文摘自中國證監(jiān)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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