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欲討說法 銀行計息一年到底多少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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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2日 17:16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存款貸款利息計法為何“長短不同” 陳輝何書彬 存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5天計算,而貸款的日利率卻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計算,深圳一律師認為目前一些銀行應用的這種計息方法,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是不當得利,還 律師:一年兩種“算法”令人費解 2001年7月7日,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的袁安律師在深圳某銀行蛇口支行存了一筆錢,到去年7月7日滿一年,結息時銀行按照年利率除以365天得出日利率來給他利息。就在幾乎同一時間段,袁安還在該支行貸款五筆,共計11.86萬元(期限分別為365天和364天,都應視為一年),銀行在計算貸款利息時,日利率卻按年利率除以360天來計算。 袁安認為,貸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計算方法,等于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他算了一筆賬,這11.86萬元的貸款,若按一年365天計,銀行收取的利息應為7612.76元,但由于銀行將一年按360天計,收取的利息變成7718.5元,這就是說他被“多收”了105.74元利息。 為此,袁提起訴訟,要求該銀行雙倍返還其不當得利105.74元及相應利息;同時因銀行在計利率時未事先告知,侵害了其知情權,應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6000元。 辯論:如此計息有無法律效力 銀行在答辯中稱,他們的這種計算方法完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銀行的依據是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的“年利率÷360=日利率”。此外還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自2003年1月1日生效的《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利息=累計利息積數×日利率;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累計數”。 當事銀行在一份復函中稱:該行“在為客戶計算貸款利率時,既可以按年計息,也可以按天數計息,其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0是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慣例的”。 對于銀行的解釋,袁認為,這種結息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國際法規定了一年為365天,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8條也規定:存貸款都應該按一年為365天結息。而且,視一年為360天結息也不符國際慣例。 袁認為,銀行答辯依據的這兩個文件只是銀行系統的內部文件,它們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指導作用。 銀行緣何采用此法結息 這個案子在深圳引起一定反響。記者從一金融界人士口中得知,深圳市民去年短期消費貸款為26.71億元,中長期消費貸款為552.78億元。他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假設今年深圳市民短期消費貸款為25億元,貸款期限為365天,而中國人民銀行今年2月公布的相應貸款年利率為5.31%,若按年利率除以360天得出日利率計算,則深圳市民需償還利息1.34億元,如按照年利率除以365天得出日利率計算,則可少償還125萬多元,若再加上中長期消費貸款,數額差距將更大。”記者將繼續對此案進行追蹤報道。 廣州部分銀行做法:不分存款貸款利息計法一樣 本報今天消息記者劉薇報道:就深圳律師狀告銀行一事,記者今晨采訪了廣州幾家銀行。他們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各家銀行可能會存在些微差別,但在計算天數上基本相同,不管是儲蓄存款還是貸款,日利率均按照360天計算。 廣州某國有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行采用的做法不分存款或貸款,利率都是先按年,再按每年12個月,具體到日則按照每月30天計算。綜合起來,也就是按360天算。他指出,實際操作中,存貸款利息可能會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別,但這個差別也是很小的,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雖然他不是很清楚被告銀行的做法,但從理論上來說,5天的差別也很小,除非涉及金額相當巨大,才有可能體現出來。而據了解,國外銀行的做法又有不同,由于國外實行利率市場化,每家銀行可自行分別規定年利、月利、日利,不像目前國內那樣除以天數計算,因此這并非是一個“國際慣例”。 對于這位律師的做法,銀行人士認為,他可能并不是錢的問題,而是要“討個說法”。雖然各家銀行會存在差別,但這也從另一方面提醒了銀行,應不斷規范和完善處理業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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