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訪談:牛群“蒙”過了哪些法律禁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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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31日 16:13 《財富時報》 | ||
實習生周青青 見習記者陳東海 3月24日下午,就“牛群系列事件”相關的敏感法律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上海市滬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協民事法律研究會委員、上海市律協勞動法律研究會委員李根生律師。 <<財富時報>>:我們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牛群特教學校在改制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太規范的問題,例如采用了“閃電般”速度,政府把學校資產無償劃歸牛群名下,從法律意義上規范的改制應當如何進行? 李根生(以下簡稱“李”):牛群的五子牛學校轉制以后,蒙城縣政府許諾100%的股份屬于牛群的話,那么該民辦學校就屬于獨資企業,牛群對于學校的財產有所有權,可以隨意處置財產,但對于學校承擔無限責任。但是轉制需要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學校原來是公辦的,性質是國有的,按照法律轉為民辦(這里是獨資企業)的話,必須首先對原有的學校資產(國有資產)做資產評估,然后私人用個人資產買斷這部分國有資產,自己再投資參股,組建新的民辦性質的學校,該學校屬于獨資企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蒙城縣政府隨意的將屬于國有的財產劃入牛群的名下,顯然是違法的,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轉制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是又問題的。 <<財富時報>>:牛群的名人光環和品牌為學校帶來了不少捐助,但問題這些捐助是給學校而非他個人的,那么牛群的公司應該如何進行管理?李根生:牛群五子牛學校在蒙城縣工商局注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姑且不論其以前的轉制是否合法、該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僅就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來說,該學校的運作都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來辦。那么即使牛群是法定代表人,他也只有經營管理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且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重大決策問題都要通過股東會行使,牛群不能擅自處理,要向股東會負責。 另外,既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要有公司章程,獨立的財務管理,牛群是不是都一手抓了,如果是那也是違法的。 <<財富時報>>:牛群在蒙城擁有兩家公司一所學校,而且都是法定代表人,牛群2002年12月28日在安徽省蒙城想第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已經當選為蒙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繼續擔任這些職務是否合適? 李根生:關于牛群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牛群已經當選為蒙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那么牛群是名副其實的公務員了,兼任一個民辦學校(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的。 <<財富時報>>:“牛群商品城”的投資商為了感謝牛群,贈送了18間房子,如果是送給他個人的,考慮到牛群擔任的副縣長一職,而且后來又全部捐掉,這一行為是否受賄? 李根生:牛群收受十八間房是否屬于受賄,關鍵在于他收受這筆贈送是在何種情況下,如果他是以政府名義,作為一個副縣長,為蒙城拉項目,那么他是在執行公務當中,為了他人謀利,無論這個利益是否正當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說是純粹私人關系,他也不負責該項目,他的掛職鍛煉并沒有行政職權,僅是名人下鄉體驗的話,那么不屬于受賄,充其量也是收受不法中介費的行為,不是犯罪。 至于他拿了房子又捐掉,并不影響他犯罪定性的問題,只是在量刑上會有所考慮罷了。 <<財富時報>>:牛群特殊學校與教師簽定的合同,很多老師意見很大,比方說雙方違約責任條款竟然是空白的,您怎么看待這個合同? 李根生:這個合同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并沒有太大的問題。只能說它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或者說是對教師比較苛刻的一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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