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立法難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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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20日 06:27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方翔 規范基金的運作、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已成為中國基金業繼續健康穩步發展的關鍵。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 些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體系,《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在這個時候被提上審議日程無疑正是適應了時代的要求 雖然包括周正慶、厲以寧等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起草以及審議的委員都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應盡快 出臺,但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年內出臺的可能性還是微乎其微了,特別是對于私募基金、公司制基金等問題的爭論更是引 起了市場的關注。基金立法適時之舉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日益增多,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不 能很好地規范各家地投資行為了,特別是2000年,“基金黑幕”事件更是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基金的投資行為也備受 指責。因此規范基金的運作、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已成為中國基金業繼續健康穩步發展的關鍵,而要從根本上解決 這些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體系,《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在這個時候被提上審議日程無疑正是適應了時代的要 求。翻開近期的證券類報紙,鋪天蓋地都是各界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評論,從市場的反響來看,對于此次提交 全國人大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還是比較滿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 還有不少問題的爭議還是非常激烈的。法規之間仍有沖突《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之所以會存在諸多爭議問題,其關鍵 還是其與中國目前已經頒布的《信托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條款的沖突。在本次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草案)》中明確規定將“契約型基金”統一正名為“信托制基金”,而這正是基于已經出臺的《信托法》中的有關規定。從 中國目前信托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均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的,按有關人士的觀點應屬于“私募資金”的范疇,因此在制定《證 券投資基金法》時,是否應該把向特定對象發售的基金納入其范疇無疑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雖然此次審議的操作只是籠統地 說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但是從國外實際情況來看,《基金法》與《信托法》之間一般都屬于從屬關系,在目 前中國《信托法》已經出臺的情況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條款必然會受到《信托法》的影響,同時其中一些與《信托 法》有沖突的條款也會在審議過程中受到關注。在此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之前,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 會議正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其中關于保險資金的運用問題引起了熱烈討論。有關委 員審議的正是現行保險法第104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從目前的實 際情況來看,保險資金的入市比例正在逐步提高,特別是其平均持有的基金單位已經成為了頭號基金持倉大戶,因此不難得出 這樣一個結論:《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以及《保險法》中對于保險資金的有關規定無疑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帶來非 常大的影響。除了與《信托法》、《保險法》產生了一定抵觸之外,此次提交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所提及的公司 制基金與目前中國現行的法律上也存在著一定的障礙。目前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規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 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但是考慮到目前中國現行《公司法》中的有關條款, 因此法律草案中對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則規定,為其今后發展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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