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配方未經申請國家專利可否算是專利侵權 “百年樂”名譽權引發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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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7日 07:28 中華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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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72:50:12□本報記者李運濤見習記者張文德
日前,備受媒體關注的廣西“百年樂專利發明被侵權一案,由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一
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黃英儒狀告廣西老年報社和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侵犯“百年樂配方“專利的訴訟
請求,案件受理費2010元,其他訴訟費402元,合計2412元,由原告黃英儒負擔。至此,這起曾在社會上鬧得沸沸
揚揚的
專利侵權案終于有了個說法。緣起“苦丁降火茶沖劑”廣告2002年7月16日,《廣西老年報》在其報紙上的第7
34期第一版顯要位置,刊登了一則由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研制發明的“苦丁降火茶沖劑產品廣告,廣告中
將廣西中醫學院制藥廠原廠長□瑞生寫成是“百年樂的發明人。刊登后,發現表述有誤的《廣西老年報》很快于當月23日
,在其報紙上刊登了更正啟事,并對報社因工作上的疏忽造成的后果向“苦丁降火茶沖劑的廠家即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
研究所和讀者致歉。然而此事并未因此而結束。“百年樂口服液是廣西中醫學院制藥廠推出的全國知名品牌,自從上世紀8
0年代以來在國內的知名度及產品銷售量均長盛不衰,“百年樂的發明權則隨著水漲船高地有較高的無形資產價值。廣西中
醫學院制藥廠原退休老教授黃英儒在看到這則廣告后,認為自己才是“百年樂真正的、唯一的發明人,這一事實十多年來未
受質疑,報紙刊登的廣告讓“百年樂發明人一夜之間換了人,使他在社會上保持了多年的良好聲譽和社會形象受到了損害,
有不少消費者打電話詢問,或托人來詢問,還有人當他的面質問……其在所從事行業中的地位亦受到不利影響,造成其經濟上
、精神上的雙重損害。黃英儒認為這則錯誤的廣告是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為宣傳新產品“苦丁降火茶沖劑”,
故意盜用“百年樂發明人的名義發布廣告,該研究所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對其構成了名譽侵害。2002年9月17日,
黃英儒一紙訴狀將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和廣西老年報社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在《廣西老年報》
第一版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說明“百年樂真正的發明人是黃英儒,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誰是“百年樂”發明人去年11
月4日,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當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一則存在錯誤的廣告是否構成名譽權在法庭上展
開激烈論戰。原告認為,“百年樂是黃英儒經過多年嘔心瀝血刻苦鉆研而成的,“百年樂藥品是他的心血和智慧的結晶,
這一事實十多年來從未遭到人們的質疑,他也因“發明“百年樂而在社會上一直享有良好的聲譽。原告方還向法院呈上1
983年黃英儒獻給廣西中醫學院的配方,1988年廣西中醫學院制藥廠與黃英儒簽訂的合同書及相關媒體報道等證據,證
明黃英儒是“百年樂真正的、惟一的發明人,被告廣西老年報社和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刊登廣告說“百年樂
發明人另有其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黃英儒還認為,《廣西老年報》是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作為大眾傳媒,有著覆蓋
面廣,影響大的特點,報社作為發行人,對所刊登的廣告的真實性未盡審查義務,使有不實內容的廣告廣泛傳播,以致其名譽
權被侵害。雖然該報社已在報紙上指出錯誤并向廠家和讀者致歉,但并未澄清事實真相,也未向其本人賠禮道歉,因此,報社
的過失而侵犯其名譽權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可免除。被告方南寧市廣博民間醫藥效方開發研究所認為,原告把他自己說成是“百
年樂的唯一發明人是沒有根據的。百年樂不是某個人的發明成果,而是廣西中醫學院及其制藥廠集體智慧的結晶。20世紀
80年代初,為了促進中醫中藥事業的發展,廣大醫務工作者獻方獻藥。時任廣西中醫學院二附院醫生的黃英儒,給學院獻過
一份據說有延年益壽作用的處方。廣西中醫學院科研處將此方列入1983年科研項目,并由學院制藥廠進行研究開發,經集
體多次研究,最后才取名為“百年樂。然后經過6年的不斷研究提高,1988年在取得生產批文后,“百年樂才正式成
為一種藥產品。此外,“百年樂產品沒有申報過發明獎和發明專利,也一直沒有任何文件上提及發明人是誰。1988年8
月13日,原告與廣西中醫學院制藥廠簽訂《合同書》,雖然提及原告是“百年樂創造者,但廣西中醫學院已一次性獎勵原
告25萬元,“百年樂生產經營權歸中醫學院制藥廠獨家所有。隨后,廣西中醫學院以“百年樂為注冊商標,生產一系列
中成藥品,其中原生產的“百年樂中成藥更名為“百年樂牌復方扶芳藤合劑,并于1998年獲得廣西科技進步獎,榮譽
證書頒給的是廣西中醫學院制藥廠,其主要完成人員為:鄧家剛、□瑞生、黃英儒、陳業光等七人,原告黃英儒并不是唯一的
人員,甚至在參與人員中不是名列第一。專利未經申請不算侵權經過兩個多月的等待,受理此案的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于日
前終于對此案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此案
中,原告為“百年樂(現復方扶芳藤合劑)創制者,各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百年樂中成藥產品沒有申報過發明專利
也未取得過任何發明獎項,原告也沒有申請領取過其為“百年樂發明人的榮譽證書。復方扶芳藤合劑產品完成人員有鄧家剛
、□瑞生、黃英儒、陳業光等七人,原告黃英儒僅為其中之一。原告主張其為“百年樂真正、唯一的發明人,提供的證據不
夠充分,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廣西老年報社發行的第734期《廣西老年報》刊登的“苦丁降火茶沖劑”產品廣告,將□瑞生
稱為“百年樂”發明人,確屬錯誤,為此,該報社在第736期《廣西老年報》中已予以更正。二被告的廣告行為,并沒有侵
犯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廣西老年報》第一版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說明“百年樂真正發明人是原告,并請求
二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作出了駁回原告黃英儒的訴訟請求判決,案件受理費2010元,其他訴
訟費402元,合計2412元,由原告黃英儒負擔。(17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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