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現狀令人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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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4日 09:13 鳳凰衛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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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衛視三月十三日消息:近日,央行頒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下稱《反洗錢規定》),引發了人們對反洗錢新的關注。
反洗錢犯罪現狀在中國至今可以說是一個陌生的領域,既無成熟的理論研究成果可循,更無可行的實踐經驗所依,何故使然,可謂成因多多。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過去存在的國有單一經濟模式之下,銀行不存在帶有商業性質的經營行為而只有國家計劃指導下的職務行為,因而必須借助商業面孔運作方能臻于目的的洗錢犯罪成了無本之木。
而另一方面,欲借鑒在該領域內的國際間的合作以獲得反洗錢犯罪的實踐經驗也困難重重,金融體系內反洗錢運作的難點是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界定標準,此為國內空白,而鑒別可疑匯劃的標準被國際上幾乎所有的金融機構視為絕對機密,無可鏡鑒。即使是國際上,聯合國及國際清算銀行也只是七、八十年代才制訂了一些反洗錢的措施。
而與之形成顯明對比的是,洗錢犯罪的發展在中國卻不像借以予之打擊的力量及資源那樣乏力。洗錢被確認為犯罪是在1997年,但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的洗錢行為卻非始于這一年。中國是一個制定法國家,刑罰的指向只能是既有的社會關系存在,但修訂后的刑法對洗錢罪的打擊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是象征意義大于立法初衷,2001年前此類表現尤甚。中國的蕩滌洗錢犯罪形勢不可謂不嚴峻,但國家對之的對應打擊,在形式的法律設計方面卻堪令人憂,央行這次制定的《反洗錢規定》也沒能使人樂觀地評價這種情勢。
無疑,打擊洗錢犯罪屬國家的斗爭目標,由于央行權力功能的法律局限,致使《反洗錢規定》僅能將其規范行為限定在行業規范的層面上,只能規定對洗錢犯罪的行業監督、控制及糾舉作出相應的規定,這既是《反洗錢規定》的功能局限性,又是目前中國反洗錢斗爭法律力量資源方面結構性的缺陷。
其一,由于央行制定規范權力資源的局限性,致其只能將反洗錢斗爭的程序及實踐局限金融體系內。而眾所周知,金融體系可不是洗錢犯罪的惟一流程載體,借助金融流通體系之外諸如“地下錢莊”等手段實施洗錢行為當然也不能在其調整及糾舉之列。
其二,反洗錢斗爭既屬國家目標,當然應由國家來消化由此產生的成本,《反洗錢規定》實際上將上述本應由國家來消化的成本盡數加在金融機構的頭上。一則,屬計劃經濟時代思維模式的貫性釋然。二則,反映了該規定制定時缺乏成熟的思慮及綜合評估的力量資源,誰都知道非國有金融主體已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有了相當成分,這將使該規定的規范功能大打折扣。
其三,單一建立銀行反洗錢體系,從具體金融經營主體看來,執行《反洗錢規定》不但不能產生利潤,反而會給其帶來追求利潤最大化目的的相反結果。該規定實際上是將銀行送上一個明顯的矛盾境地,而該規定事實上賦予銀行應對這一矛盾的行為取向的自覺選擇境地,而這正是國家追求反洗錢斗爭目標的風險。
當然,中國反洗錢斗爭堪令人憂的法律結構缺陷還遠不止《反洗錢規定》存在那些缺陷,“徒法不足以自行”,相應的機構及體系的建立屬當務之急。我們目前在反洗錢的兩大體系建設方面面臨的局面是,國內體系急需規范及完善,與國際的合作體系亟待建立。大量的金錢被洗到國外而無法追回,暴露了中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嚴重缺位。
中國目前反洗錢領域的另一個明顯的缺憾就是缺乏全局性的戰略運籌體制。一方面,在立法設計上明顯缺乏統一考慮,從1997年起至今,幾乎是刑法191條一個條文獨撐天下,而刑法的穩定性、保守性等局限性都是實現這方面國家目標的桎梏所在。而規范金融秩序的特別權威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卻全然不涉及對洗錢犯罪的界定,這暴露了我們缺乏相應的立法戰略統籌能力資源。因而,當務之急應統籌建立更廣闊的反洗錢法律架構,以對應與之斗爭的嚴峻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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