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143:44:17【記者王佳航北京報道】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浙江省主委吳國華提出,應該建立一批穩定規范的小金融機構。吳國華認為,金融機
構的大小與其服務對象的大小呈明顯的正相關,大銀行貸款的主體是信譽較高、還貸能力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小金融機構的貸
款主體是單筆業務量小的中小企業。市場經濟條件下,用行政手段要求大銀行給中小企業貸款是難以持久的。要從根本上
解決
占全國企業總數99%以上的中小企業日常融資的需要,必須大力發展小金融機構。關于是否建立小金融機構的爭論,一直頗
有爭議,反對方的主要意見是認為小金融機構風險太大。吳國華表示,建立一批穩定規范的小金融機構,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
則來構建小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第一,在小金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方面,允許小金融機構向民間資本開放,吸引民
間資本投入,確保民間資本的國民待遇,但是嚴格規范“準入與退出”的條件、方式和程序,準入的資本充足率要高一些,經
營不善的必須按照規則退出。此外,小金融機構可考慮實行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硬化預算約束,清償債務時的
資不抵債部分,法人代表應負無限責任。第二,建立利率與保險機制。適當放寬存貸利息率,小金融機構經營穩定性較差、貸
款風險較大,存貸利息率應當高一些,存貸利率差應該大一些,使得一般小金融機構的經營抵消風險后尚有利可圖。此外,應
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依托地方財政組建存款保險公司,小金融機構依法投保,以化解風險。第三,完善信息與監管機制。
小金融監管機構要定時向社會公眾披露當前金融機構的經營信息和違規行為,接受群眾監督。吳國華還表示,能不能發展小金
融機構,能設立多少小金融機構,各地區情況不同,應因地制宜。除統一的法律法規、利率政策和宏觀調控職能必須由中央來
行使外,地方性小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退出,以及日常監管等權限應由省區來承擔和行使。(14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