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113:29:37【記者程凱北京報道】
劉曉慶涉嫌偷逃稅案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震動,中國富人的納稅問題,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成為
社會關注的焦點。政協委員葉建農在會上建議修改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2001年中國個稅
收入近996億元,成為我國的第四大稅種。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數字僅占中國總稅收的6.6%,遠遠低于許多發達國家
水平
,而其中個稅收入的40%左右來自工薪階層。另一組值得關注的數據是,1986年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占財政收入
比重為2.32%,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為2.76%,納稅比例與工業產值比例較為接近;而到了1998年這兩個比例
分別為7.09%和17.11%,相差達10個百分點,若扣除合理的減負稅收,納稅額至少缺了一半。大量偷稅、漏稅和
逃稅,成為某些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個人所得稅是現代稅收制度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美國等發達國家,
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一半以上,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但在目前的中國,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
得稅的最大稅源,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即非工薪收入階層偷逃稅的比例卻非常高。這種情況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一方面,
貧富差距急劇擴大,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所得稅這個調節貧富懸殊的工具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國家財政
緊張,很多該做的事情無法著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二是代扣代繳。代扣代
繳,歷來就是中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式。因為有工薪發放環節的代扣代繳制度,因此工薪階層每月拿到手的實際是稅后
薪金,顯然這一征收方式的設計對工薪階層的約束是有力和有效的;而針對非工薪收入階層的稅收約束則相對無力,有效性差
。在我國非工薪收入階層中,非公經濟的投資者占相當大的比重;同時一些非勞動所得的收入以及通過股市獲利、文娛演出、
額外授課甚至體育俱樂部等形式取得的收入,由稅務部門核查具有相當的難度,如無可靠舉報線索,即使稅務部門興師動眾消
耗大量運作成本也可能勞而無功,難以有效征稅。因此許多西方發達國家采用“個稅主體自行申報為主,稅務機關監管”的征
稅模式,不但可以為公民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同時亦能使得偷盜稅者增加逃稅漏稅的風險成本。由于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法實行時間還不是很長,公民納稅意識還比較淡薄,許多人還不習慣把收入與納稅直接聯系起來,而富人們雖然也知道個人所
得稅法,但長期以來雖不如數交繳,也未見稅務部門認真追查,“大款們”也就能逃則逃、能漏則漏,胡亂湊個數字了事。針
對目前的情況,葉建農建議如下:一、鼓勵提倡以“個稅主體自行申報,稅務機關監管”的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把申報納稅
的義務交給公民自己,納稅主體把自己的年度收入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機關實施監管職權,隨機抽
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一概予以嚴處。這樣的個稅征收方式可大大節約國家稅務機關核查稅務的運作成本。二、我們
認為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的稅種上有所突破。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制度。以上海為例,目前這三項社保費均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征收。而1991年1月22日發布
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在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征收”。在該條款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成為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關。眾所周知,這三個費用繳納具有征稅的基
本特征,即強制性、固定性和大部分稅額的無償統籌調劑性。因此我們建議,社會保障費可改為社會保障稅,成為一個新的稅
種列入個人所得稅范疇。如此操作的目的,可使個人所得稅納入社保體系統籌運作,既拓寬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更重要
的是當人們交納個稅的時候,其實就是在投資自己的社會保障基金。這樣一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人們如實申報、交納
個稅的積極性。多繳個人所得稅就是多投資自己的社保基金,借此可以推動全社會不同層面的納稅主體尤其是高收入階層積極
地報稅納稅。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社會保險稅種無疑是一種先進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機制。征稅方式方
面,我們提議采取“個稅主體自行申報和單位統一代扣代繳相結合”的方式,逐漸過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定居公民以身份申報
為主的模式,以增加“社會保障稅”稅種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國要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稅收制度,尤
其是個人所得稅機制就必須更趨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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