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土地的農民如何規劃小康之路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9日 12:29 《財經時報》 | ||
在“農民離開土地”命題背后,相應的社會改革——包括戶籍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以及至關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 對于那些僅僅守護著土地的農民而言,現在的“溫飽”,已經是一個不易突破的“天花板”。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以及農民“奔小康”之間的必然聯系已經成為多數受訪的專家的統一認識。 來自廣東的政協委員程萍說,根據最新的調查,生活在中國農村的每個農戶擁有的土地量為0.7公頃,這個數字甚至比以“小規模、精細化”經營的日本農業還要相差很遠,在日本,農戶戶均擁有的土地也達到了1.5公頃。 “美國農民擁有的土地是中國農民的上百倍,還享受著政府大量的財政補貼,中國農民在這樣有限的土地上要實現致富的目的,當然是一個非常困難的目標。”作為中國農業部的副部長,齊景發如此感慨。 “只有把零零碎碎的小塊土地變成大塊,才有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說,其前提條件是土地能夠實現流轉,更重要的是,放棄土地的農民能夠找到合理的出路。 城市化與就業 蔡繼明認為:“和本世紀中葉實現現代化,前20年實現小康的總體目標吻合,也和我們城市化目標——到2020年城市化程度達到50%,2050年達到70%以上的目標吻合,今后20年,將有數以億計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市。” 2001年,中國農村人口7.96億,占全國62.34%,而其中勞動力4.82億,富余勞動力達到了1.5億以上。可以想見,隨著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這個數字還將繼續加大。 九屆政協常委、原安徽省委書記黃璜介紹,擁有6000萬人口的安徽,外出務工人員已經達到了600萬。 但即使現在,發生在進城打工的農民和城市里等待“再就業”的下崗職工之間的“崗位爭奪”也已十分激烈。湖北中南政法大學的政協委員蔡玲告訴《財經時報》,2003年春節之后,滿懷期望到南方發達省份打工的數以萬計的外地民工,就已經體會了這種“爭奪”的殘酷。 蔡玲說,由于安置下崗職工成為這些接納民工的城市的“工作重點”和“政績指標”,所以行政干預出現。“許多企業被要求必須安置一定數量的下崗職工,所以農民工就只能讓路。盡管很多企業實際上更愿意用農民工,但他們還只能無功而返。” 黃璜則說,要實現2020年達到小康的目標,必須從農村每年轉移出1000萬剩余勞動力,這個目標很艱巨,“即使能夠做到,留在農村的還是大頭”,所以,“關鍵是組織他們,在農村找到一個就業的體系”。 產權還是承包權 所以,齊部長的擔心就不無道理:在土地產權交給農民以后,發生在產權層面的土地“兼并”就可能會造就一大批永遠失去土地的農民。 “在農村人口合理、有序地向城市轉移的過程中,實現現有分散的土地相對集中,就要通過兼并,”蔡繼明說,“現在城市里,大量的企業兼并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而這樣的兼并,也應該在農村出現。” 雖然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這個“兼并”僅僅局限于承包權層面。這必然會為此后的“流轉”帶來種種問題。 “比如,誰會向農村投資呢?”蔡設問,“農民是承包權流轉的主體,也就是說,在承包權層面上,農民擁有自主權,但是在投資中,產權的與承包權的矛盾一定會出現。你的土地有30年的承包權,那么我的投資如果超過30年呢?30年以后,我對這塊土地不停追加投資形成的資產增值,誰來收益?如何計算?又如,農民要對土地投資,要貸款,他拿什么抵押?拿承包權抵押嗎?這些都是問題。” 他的提案中主張,應當在有條件的地方展開“試點”——并逐步推開——在農村進行產權多元化的嘗試。 保障措施還是生產要素 雖然到2002年年底,來自土地的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已經下降到40%,對于看重土地的中國農民,離開土地的“漂浮感”可能很難由其他的因素消融。 但蔡繼明說,把土地作為一種保障方式是現實條件下的一個不得已的選擇,“把生產要素作為保障,本質上等同于沒有保障”。要進一步解放土地的生產力,就必需把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的本質釋放出來。而對農民的生活保障,則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在他看來,最終的選擇應當是把土地真正交給農民,“黨的十五大提出非公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十六大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經濟要共同發展,難道非公經濟的概念就僅僅局限在城市嗎?為什么就不能在農村實現產權的多元化呢?” 另一位政協代表鄧偉志則提出了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構想,在這一構想中,“社員要有個人股,個人股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分紅;要歸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繼承權、抵押權、入股權、轉讓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多種權利”。 相對于這兩位委員“土地產權多元化”的建議,齊景發則認為,現在實行的土地政策是現實狀況下“最適合中國國情的基本政策”,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毛達如的看法則相對“折中”,他主張要繼續堅持和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特別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允許土地的流轉,就是允許不在農村的農民把土地轉讓給他人,但“保留自己的相應股份”,并“按股份獲得土地的收益”。(丁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