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特色的地方法規及《消法》的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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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5日 12:38 新浪財經 | ||
1987年9月4日,全國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經福建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順利通過。 《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一次明確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享受的權利。同時《條例》還明確賦予了消費者委員會一定的權利。 《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頒布在全國掀起了巨大的維權浪潮。在此之前,沈陽市政府于1987年1月率先頒布了《沈陽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若干問題暫行規定》,10月4日,又正式頒布了《沈陽市消費糾紛仲裁暫行辦法》行政法規。緊接著廣東、湖北等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紛紛出臺類似的地方性法規,到1993年10月31日《消法》正式出臺前,全國已有2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 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的空白,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地方法規畢竟代替不了國家大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沒有法律依據不行。 當時,從《憲法》、《民法通則》到各種管理法規,雖然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有100多個,但這些法律法規各有各的調整范圍,對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內容的規范比較分散、零亂、不協調、不配套,而且執法部門不統一,容易互相扯皮,特別是缺乏有關消費者的權利及社會各方面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應采取的全面具體的措施。 鑒于此,1985年春天,廣東的一位代表在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遞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立法這一議題第一次進入了中國立法機構的視野。 人大將提案轉到國務院,建議由國務院先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這項任務最終交給了中國消費者協會。 1985年3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中國經濟法規研究會邀請著名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共同商討《條例》的起草事宜。當年12月《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草擬稿出臺了。 也是在這一年,國務院法制局直接將其列入立法規劃,其后兩年也一直被列入立法規劃之中,但由于種種原因而擱淺。 1991年《消法》的制定工作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 1992年春天,在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近600名代表遞交20多份議案,要求盡快制定專門法規保護消費者利益。 全國人大對代表的提案非常重視,指派法制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王著謙具體參加法案的起草工作。但是,反對力量依然很強,他們認為,目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已經很多了,沒有必要再搞一個專門大法,而且大多數西方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此項法律。 為加快《消法》的立法步伐,中消協迅速起草了《消法》草案初稿,送交各有關部門討論。結果爭議很大,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是消費者組織要不要寫入法中。反對者認為,將一個社會團體寫入法律,古今中外沒有先例;而支持者認為消費者組織具有特殊性,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任何團體都無法代替,為方便其工作,應寫入法律。 焦點之二是,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要不要在法律中給予確立。一種意見認為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的,不應確立;另一種意見認為消費者無論是地位、知識、力量都不可能和經營者相比,法律應向消費者傾斜。 焦點之三是,懲罰性賠償要不要寫入。以著名民法專家何山為代表的支持者認為,“假一罰十”的作法在社會上很普遍,已得到廣泛認可,在法律中體現懲罰性賠償思想,能使消費者得到實惠,鼓勵他們與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否則易造成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后果;反對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雖有道理,但與《產品質量法》相沖突,應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不可逾越《民法通則》。 焦點之四是,農民購買農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此外,關于單位消費是否受該法的調整,消協能否代表不特定的多人消費者提起訴訟,小額法庭等問題等都有爭議。為了協調意見,1992年8月,中消協在北戴河召開論證會,邀請有關經濟學家、法學家到會研討論證。 1992年11月,為慎重起見,中消協又在武漢和蘇州召開研討會,對《消法》初稿作適當的修改補充。 1993年《消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3月,國家工商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報國務院審議。 7月,國務院法制局召開論證會,研究修改送審稿。 8月,國務院總理李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提請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進行初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決定將懲罰性賠償條文寫入審議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此,一柄維權的法律利劍終于交到了中國消費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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