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費者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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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5日 11:39 新浪財經 | ||
消費者保護,亦稱消費保護,系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使用服務時,由社會確保其消費權益的思想和行為的統稱。"消費者保護"思想萌芽于近代。在工業革命以前,世界經濟形態屬于傳統的農業社會經濟制度,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還不發達,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極其簡單,且商品的功能劃一,數量、質量都很有限,當時的保護消費者問題尚不突出。 自18世紀末,工業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工業機器生產力日益取代舊農業手工生產力 第一、商品生產的規模擴大了,商品的花色品種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構造也日趨復雜,消費者難以從直觀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因而在選購商品上處于不利地位; 第二,少數資本家(或生產者)壟斷了商品的生產和市場,加上銷售組織的迅速發展和銷售手段的現代化,迫使消費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條件,從而使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甚至是被愚弄和被損害的地位; 第三,消費者在購買活動中受騙后,需要申訴并求得保護,這就導致了消費者保護思想的產生;
第四,損害消費者活動的日益國際化,促使消費者保護的和理論逐步發展為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最早提出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是1756年英國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針對當時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選購,出門不換"主義,提出了"買受人付給完整價金,應獲得完美商品"的意見,從而第一個明確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思想。以后,這一思想為各國廣泛接受,并據此制定了各種消費者保護法律。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消費者保護思想及其實踐發展較為完善的是美國和日本。在近100年的時間內,美國先后制定了《純正食品藥品法》、《食肉檢查法》、《聯幫商業委員會法》、《商業管制規則》、《馬克尤遜──摩西保證法》、《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正確包裝和標志法》、《消費品安全法》、《消費者供貨法》和《消費者租賃法》等等,這些法律對受理來自消費者的控告、規定產品責任、質量標準,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潛在危險的消費品進入市場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為了制定和執行這些消費者保護法律,美國還先后成立了"消費者助善委員會"、"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等專門從事保護消費者的機構。1962年,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其總統咨文中還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進一步完整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思想,為推動國際保護消費者運動的發展作出了貢獻。日本早在明治維新時代就頒布過《關于飲食品及其它物品的取締法規》、《藥品處理法規》。之后,又陸續頒布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食品衛生法》、《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消費者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品質量表示法》等。這些法規的制定,對實施消費者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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