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憲容:公權力回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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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2日 19:36 經濟觀察報 | ||
如果一個社會的財富被少數人掠奪,那么這個市場的價格機制的運作就會被扭曲,這個社會的經濟也就沒有活力。公權力來自于社會,就得回歸社會。如果公權力異化為奴役社會的工具,那么這個社會一定會問題叢生 -易憲容/文 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為三大文明之一,它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政治文明?它的基本內涵是什么?一般來說,文明就是人們行為的合理性,而政治文明則應該是人們合理地對待政治生活,或者說在政治生活方面人們行為的合理性。而這種合理性表現在政治生活中就是民主與法制,也就是如何通過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來保證公權力的有效使用,如何約束公權力的擴張。 那么,要保證公權力的有效運作,就得讓公權力回歸社會,讓公權力成為社會的公仆。一方面,讓來自社會的公權力為大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強化政府權力的公共服務的性質。如為了保證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政府就得清楚地界定產權,就得保證合約的有效履行,就得保證個人的財產不受到掠奪等,而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都由政府來提供。另一方面,得保證公權力不為靠近權力者為自己謀利,減少公權力的尋租設租行為,即防止公共權力利益化、政府資產部門化及部門收益個人化等。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公權力完全為國家所集中,并通過計劃由少數人來運作。在這種運作體制下,由于假定政府為全知全能,個人積極性完全淹沒在政府的集體意識中。由于計劃體制的代理鏈無限冗長,信息不是無法有效傳遞,就是在傳遞過程中被扭曲。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為公權力的濫用提供了條件與土壤,它要有效運作也就不可能了。而當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后,舊體制約束公權力的機制不斷地喪失或失效,但新公權力制衡機制又不能很快建立,因此,計劃體制下那種行政權力過分集中并缺乏有效制衡和監督,從而使公權力成為靠近權力者權力利益化、政府資產部門化及部門收益個人化等工具,貪污腐敗盛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權力濫用的情況俯拾皆是。利之所在,趨之若鶩。如政府部門本來就是為社會服務的機構,辦理執照等日常事務是這些部門應盡的職責,實際上,一些職能部門利用職權將諸如辦理執照等工本費費用提高上千倍。事情看上去雖小,但卻顯示出一些政府的職能部門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權力為己謀利的客觀事實。又如,在中國創業會比其他國家困難,就在于在中國創業會遇到許多政策壁壘與行政歧視,這些政策壁壘的用意是完善市場的準入規則,實際上,當這些規則成了行政當事人的尋租場時,則變成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2001年哈佛大學的Laporta與Shleifer等4位教授對85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作了系統統計,算出各地從開始注冊公司到可正式營業之間平均必須走過的審批步驟數、所需天數及注冊申請費用。從研究所得出的結果表明,中國在3項指標中都很差。政府不是為企業創業提供好的環境,而是成了企業創業的一個個“收費站”。在這種情況下,本來公權力是為民眾創業服務的,現在則反之成了掠奪民眾財富的工具。 以上可見,要讓公權力回歸社會,政府就得建立起適應市場運作的制度。如深圳所推出的“行政三分制”,就是沖破了傳統體制下政府部門集決策、執行、監督為一體,自我規則、自我執行、自我監督的行政權力運作模式。這種“行政三分制”使得公權力在一定意義上得到制衡。而決策、執行、監督三方面公權力的分立,一方面使行政權力有了明確的界定,職責清楚,把具體的權力落實到具體人或組織身上,提高了行政運作效率;另一方面又可對公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盡量保證公權力不被濫用,或化公權力為私有,清除政府尋租設租及腐敗的土壤。 但是,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推行民主與法制,建立起現代的政治文明。對民主來說,就是個人的權利得到有效保護及清楚界定,讓每一個公民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通道。因為,在市場體制中,個人權利是經濟活動中特別是在復雜的交易中獲得收益不可或缺的條件。只有所有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有權公正有效地履行他們所選擇的合約時,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市場經濟才能充分發揮它全部的潛能。而合約能夠公正有效的履行又必須以個人權利得到保護和清楚界定為基礎。這種個人權利并非是天賦的,而是政府設計制度安排的結果。而法制就是制定一定的規則約束政府權力,保證公權力不被濫用,保護個人的財產不受到他人掠奪。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中,以及市場不發達的地方,公權力濫用的情況隨處可見。當然,市場較發達的地方這種掠奪也時有發生。這種掠奪往往是通過制定某種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團的法律、對某些經濟事務管制,以及通過國家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壟斷來達到的。如果一個社會的財富被少數人掠奪,那么這個市場的價格機制的運作就被扭曲,這個社會的經濟也就沒有活力。總之,公權力來自于社會,就得回歸社會,為社會服務。如果公權力異化為奴役社會的工具,那么這個社會一定會問題叢生。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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