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潔:職業化的障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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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2日 19:29 經濟觀察報 | ||
人大代表職業化目前存在三個障礙:第一個是理論上的,中國沒有承認分權原則;第二個是經費問題;第三個是職業化的倫理道德問題。 目前國內有關人大代表職業化的論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認為人大代表的個人素質比較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素質比較低,所以希望通過提高代表素質來提高專業化;第二是認為人大會期應當延長,因為人大代表的開會時間基本上是每年三月份的兩周,除了聽取報 第一個就是素質的問題。人大代表主要是代表選舉他的選民團體,至于他的素質高還是低,至于它是否具有法律的背景,是由選民來決定的,如果選民認為他具有代表的素質,他就可以代表。這是一個代議機關本身屬性所決定的。因為代議機關是一個表達意志的論壇,至于它表達的是什么意志,可以是多樣化的。人大代表的素質應該提高,但是我覺得這可能不是職業化的一個核心。 第二是會期的問題。代表的職業化跟會期有很大的關系。我們全國人大每年開會一次,這與各國相同。問題是我們的會期是兩周左右,其他國家和地區則是170天到280天左右。會期太短,代表工作就難以展開,職業化無法體現。基于這個原因,會期作為一個職業化的命題來討論是很重要的。按現行會期,人大代表再職業化,他一年還是開這15天會,按照通常的議程,其中有7天可能都在聽報告,另外7天則是表決立法等等,這對于人大的發展也好,還是對于代表民意也好,還是對于法律工作者在人大當中的作用也好,作用都十分有限。會期在職業化當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第三是人大代表的兼職問題。我覺得人大代表的兼職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來考慮。傳統的憲法理論和實踐,主要是從分權出發的。從這個角度出發,人大代表之所以不能兼職是分權的要求。分權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個是同一個機關不能兼有其他政府部門的職權另一個方面是同一個人不能兼任不同職權的內容。對于一個議員來說,就是不能兼任政府的工作。各國的情況不同,中國的參照系不能確立在美國式的三權分立上。從可比性來講,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跟英國的議會制更有可比性,與周邊的地區如香港和臺灣地區更類似。這樣一來,我們可能發現,很多國家即便允許內閣成員兼任議會代表,也有限制。英國內閣制下也不是所有的內閣成員都可以做議會的議員,它限定了某一些內閣成員,而且具體限定,例如英國是在它的議會法當中,香港是在它的立法會條例當中,臺灣是在它的“立法院組織法”當中,規定了這些具體的人員。這種兼任限制,構成了一個代表或議員的職業化的范疇。 一個代表要充分行使其代表權,是因為有足夠的會期要求他參與代表的工作;同時,他又不能兼任政府的工作,當然就能夠體現代表的職業化。上述的兼任限制不是絕對的,他可以兼任其他的工作。座談會一開始就有學者談到,在對美國國會議員的分析當中,百分之多少是律師,百分之多少是商人,百分之多少是工人,從這個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到代表是可以兼任的,只是出于分權的要求,不能兼任司法機構的法官和政府的主要決策人員。因此,我覺得會期方面的要求,還有能不能兼任,尤其是對于政府職員的不可兼任,這是我們討論人大代表職業化應該討論的問題。 職業化的障礙 接下來我想談一下中國目前人大代表職業化的障礙。 首先理論上的障礙,中國在制憲時理論上是不承認分權的。如上所述,分權原則之下要求代表專業化和職業化。在缺乏分權理論的情況下,要求代表職業化有點勉強。因為我們不要求分權,人大代表可以作為政府的工作人員,而且鼓勵一些部門的領導來擔任人大代表,這樣就難以職業化。第二個理論上的障礙是代議制,以及在這個背景下的責任制政府的要求。西方之所以不允許政府的內閣成員、或者是政府的官員,尤其是決策者兼任代議機構的議員,是因為如果有這種兼任資格的話,代議機構就難以監督政府,甚至提出不信任案倒閣。不兼任的情況之下,沒有利益關系,他可以以一個相對不偏不倚的姿態,甚至是對立的姿態來行使權力。所以說在代議制和分權理論沒有獲得認可的情況之下實行職業化,在理論上很難自恰。這也是為什么有學者提出我們需要進一步討論一下人民代表大會究竟是什么機構,究竟什么是立法機關的屬性。 第二個問題就是中國人大常委會權力太大,而人大常委會本身是層層間接選舉的結果。在全國人大代表的層層間接選舉之下,再選舉產生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再產生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在這個委員長會議制度下,有決定權的人,就只剩下了十來位。這種選舉的結果,代表如何對選民負責?沒有代表對選民的負責,職業化的意義又何在呢? 最后我想談一下職業化的基本保障,從自己對一些國家或地區國會法的了解,談談他們對職業化的保障的幾個方面。一般來說,各國對于議員的職業化和職業保障有這么三個方面。第一方面是組織保障,各國基本上是通過設立多個常設委員會來保障其工作。這些常設委員會通常都有十幾個,因為所有的代表都要分配到這些常設委員會當中。中國目前有九個常設委員會,還有一個人大常委會,但是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而實際上九個常設委員會的主要工作不是靠代表,換言之,多數代表不是常設委員會的委員,而其中的代表通常也不經常參與工作。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到,即便你給一位代表270天的會期,他沒有工作也不行。所以要給他一個常設委員會的組織,讓他有一個參加工作的依托。 第二是經費保障,這個可以說是對代表經濟上的支持。各國的國會法、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立法、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參議員的費用、普通議員的費用、議員秘書的費用是多少。美國的國會法更是明確規定了一個參議員在什么樣的州當中,能用的辦公室面積等等。之所以這么具體,是要他在物質上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國的人大代表要職業化的話,也需要有一個專門的立法,或者是一個專門的決議,對代表的辦公條件予以基本保障。 第三個方面是職業化的倫理道德問題。代表也有一個職業倫理問題,各國的國會法當中,除了規定代表的特權和權利之外,還會規定處罰措施,包括警告、批評、罰款、除名等。如果中國的代表要是職業化的話,不僅僅應該授權給他,還應該加強它職業倫理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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