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詞語中變革——民告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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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2日 18:30 經濟觀察報 | ||
黃茂軍/文 在數千年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里,無數中國百姓恪守著“冤死不告狀”的生存哲理,各級“衙門”也堅守著“官不悔判”的信條。在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這一狀況逐漸得以改變。 1987年7月,浙江蒼南縣的農民包鄭照,因不服縣有關部門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處罰,一紙訴狀將縣政府推上了法庭,這位生活在鄉村的普通農民,一夜間成了海內外新聞媒體關注的名人。1989年,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1999年,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這兩部法律的頒布施行,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標志著普通百姓有權利、有依據和政府部門“要個說法”。 1990年10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行政訴訟法》曾經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媒體廣泛宣傳,都稱其為“民告官”的法。“民告官”這個形象的說法,據說是由當時的王漢斌副委員長提出的,其實,官也可以告官,所以后來法學界屢次修正說《行政訴訟法》并不完全是民告官的法。但正是由于“民告官”的形象說法,有效地沖擊了多少年來的官貴民賤、民不可告官的舊觀念。 《行政訴訟法》已經實施了12年,但“民告官”依然不是一條坦途,“民”仍處于弱勢一方,特別在收集證據上更是顯得舉步維艱,而被告席上通常難覓“官”的影子,更有甚者,有些“官”被告利用職權壓制老百姓告狀或者干擾法院審判。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公布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共六個部分80條,從2002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地對行政訴訟證據問題作出規定的司法解釋。它從舉證、質證、認證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體現了保護弱者、追求實質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 我國行政法學的開拓者張尚教授曾經撰文指出,我國的行政法被誤解了,人們將行政法與民法、刑法視為等同,“一談到法,就是法院,其實法院僅僅是憑借司法權審案,更廣泛的是政府要憑借行政權去執法,執什么法?執行政法。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法制建設才能搞得起來,這已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了。” 以行政法的老祖宗法國為例,他們因行政涉及的面非常之大,成立了國家行政法院,院長由法國總理擔任。這個國家行政法院與一般司法意義的法院有本質的區別:行政系統的法院是憑借行政權來執法,司法系統的法院是憑借司法權來司法;行政法院如執行不通,可以告到司法系統的法院。 日常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出現各種大量的爭議和糾紛,其主流并不是一個刑事犯罪的問題,也不是一個民事糾紛的問題,而是政府行為與百姓的關系問題,也就是政府對人們的管理是否得當、納稅人對公仆的作為是否滿意、兩者之間有何爭議與糾紛、如何協調和解、妥善解決的問題。福=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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