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詞語中變革——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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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2日 18:27 經濟觀察報 | ||
方軍/文 聽證(Hearing),簡單地說就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的聽證包括立法聽證、司法聽證和行政聽證。它的基本出發點是:凡是有權的機關,作出可能影響對方利益的決定,就應當聽取利益可能受到影響的當事人的意見。 在中國,聽證進入大眾視野從價格聽證會開始,價格聽證的準確名稱為“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屬于行政聽證。 2000年9月,“神秘無比”的第二次電信價格聽證引發巨大爭議:聽證主持機構事先未公布任何準確信息,聽證會代表保密,聽證會完全封閉式進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的聽證主持資格也受到學者的質疑。 民間對各種價格聽證會的批評聲音漸大。在較早開始價格聽證的南京市,多次參加價格聽證會的南京市政協代表薛正毅說,提供的聽證材料多為要調價的單位千方百計地羅列要調價的理由,應具備的經過審計的相關財務報表、調查記錄等幾乎看不到,聽證代表無法到單位進行實際調研。在某些價格聽證會上,質詢方和答辯方“高度一致”的祥和氣氛也愈演愈烈。 2001年春運,全國鐵路客運票價大幅上漲,河北律師喬占祥在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期望結果后,以未召開價格聽證會為由將鐵道部告上法庭,后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對此,國家計委副主任汪洋說,“喬占祥狀告鐵道部一案……加快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建立的速度,提高了執行聽證制度的嚴肅性”。同年8月1日,國家計委頒布施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2002年12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經修訂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居民用電、鐵路客運票價、民航票價和電信資費等被列入國家計委聽證目錄。 轉機發生在《暫行辦法》實施之后。2001年1月12日,國家計委主持第一個全國性的行政決策聽證會——鐵路價格聽證會,新華社的報道稱這次公開與透明的聽證會是“中國民主法制進程中具有標志意義的一幕”。聽證代表包括了消費者、經營者、人大政協代表和專家學者,向聽證代表提供經過獨立審計的鐵道部門財務、成本數據,中央電視臺、新華網對聽證會進行了現場直播。 聽證并不僅僅是價格聽證,在立法、執法、人事任免、訴訟等方面都可以舉行聽證活動。1996年,《行政處罰法》就引入“聽證程序”。2000年出臺的《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行政法規都應當聽取各方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正在醞釀之中的《行政程序法》也將對聽證制度做出規定。 聽證被寫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國。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聽證作為一種程序性制度,其實質是程序公正,是在于給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使得當事人具有一種與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相對應的防御權,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權的任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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