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馬威當被告 錦港B股案已被沈陽中院受理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11日 06:30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王志新10日北京報道】 記者今天從有關方面獲悉,投資者訴“錦港B股”案已于2月9日被沈陽中院受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來,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起訴的案件,也是第一個涉及B股及B股投資者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據投資者徐倩的代理律師、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介紹,該案是從去年最高院《1·15通知》頒布以來第一次以境外機構為被告并涉及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畢馬威(KPM G)分支機構的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即涉及中外合作的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這也是迄今為止中國法院所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中,中國投資者狀告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第一個案件。 另據沈陽中院介紹,考慮到在遼寧有沈陽市與大連市兩家中院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有管轄權,故有待遼寧高院明文劃分管轄范圍,但錦州屬于沈陽中院管轄范圍則不會有問題。 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碼900952,簡稱“錦港B股”,并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碼600190,簡稱“錦州港”。2001年9-12月,財政部對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執行《會計法》情況進行了檢查,2002年9月,財政部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對不符合《會計法》會計制度的行為限期整改,予以糾正,同時處以罰款10萬元。其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少計財務費用同4945萬元,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多列資產1.1969億元。對此,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會公告》、《關于2002年第三季度報告更正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披露了有關被處罰及整改情況,更正并調減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內的1996-2000年度財務報表。由此可見,錦港B股和錦州港在上市時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的持續信息披露中都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故受到財政部的行政處罰。 徐倩系上海的B股女性投資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后開戶入市從事B股投資,其根據信息披露先后購買了錦港B股股票2000股,因錦港B股虛假陳述導致投資損失合計1880.33美元,以匯率1∶8.29計,折合成人民幣15587.94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故依法起訴,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