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韓國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銷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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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09日 18:15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2月9日電(記者張毅)外經貿部日前發(fā)布2003年第3號公告和第4號公告,公布了對進口聚酯切片 和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以及對原產于韓國的這兩項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應國內產業(yè)申請,2001年8月3日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全稱: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和進口滌綸短纖維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分別于2002年10月22日 根據最終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出終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 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 系。經外經貿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這兩項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公告》,自2003年2月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聚酯切片(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進口稅則號中列為:39076011、39076019)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5%——5 2%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的滌綸短纖維(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 稅則號中列為:55032000、55062000)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2%——48% 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這兩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2月3日起5年。 《公告》稱,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公告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 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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