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86:55:08【記者王志新27日北京報道】
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投資者訴ST嘉寶虛假陳述糾紛案25起案件中的24起今日全部
結案,投資者共獲賠6萬余元,賠付率32.28%。此前,彭淼秋案已于去年11月11日以和解撤訴方式結案,彭獲得8
00元補償款。據了解,在25起案件中,因不符合因果關系條件而主動撤訴的5起,符合因果關系條件但經計算后不存在投
資損失的3起,符合
因果關系條件經計算后存在投資損失的17起,除彭淼秋案,其他獲賠16起案起訴總標的191978
.67元,獲賠61973.66元,賠付率32.28%。據介紹,24起嘉寶案的結案,是法院嚴格參照今年1月9日最
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因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審理的結果,也是對該
司法解釋的首次全面實踐。截至今天,各地法院受理的投資者訴10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中,完全結案的已有5家,它們分
別是ST九州、ST嘉寶、紅光實業、ST同達和三九醫藥。1999年4月29日,嘉寶實業公布了1998年年報。20
00年8月15日,中國證監會認定該年報存在嚴重的信息披露虛假陳述行為,其還刪改了《審計報告》中會計報表附注說明
,且沒有及時披露關聯企業超比例持股情況、對子公司借款擔保情況,因此,中國證監會做出了證監罰字(2000)40號
、41號處罰決定———《關于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關于林東模、傅林生
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對嘉寶實業公司、十三名董事、兩名注冊會計師做出了行政處罰。2000年9月3日,嘉
寶實業對處罰決定做出了公告。處罰做出后,上述單位和個人均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投資者在閱讀了
嘉寶實業1998年年報后,在虛假信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的合理時間內買入了嘉寶實業股票而導致投資損失,故在訴訟時
效內委托律師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上市公司、12名董事和2名注冊會計師,起訴時間在2002年1
—9月間。(28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