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期貨公司政策松綁 中國證監會發布相關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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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3日 13:0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記者林堅 中國證監會發出《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取消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 北京消息為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的行為,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中國證監會 1996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這次證監會發出的《通知》取消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經紀公司的限制,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經紀公司的限制,但暫不允許期貨經紀公司接受自然人出資。 《通知》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條件作了規定,它們是: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二、注冊資本、凈資產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1000萬元;三、連續經營2年以上;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連續經營1年以上;四、最近2年連續盈利;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對盈利不作要求;五、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六、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自然人控股股東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此外,對持股比例不滿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10%且不實際控制該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通知》對其注冊資本、凈資產、盈利和經營年限等不作要求。 《通知》規定,下列組織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一是未決訴訟標的金額達到凈資產30%的組織;二是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和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法人;三是法律、法規禁止向期貨經紀公司出資的其他組織。 《通知》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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