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可參股期貨公司 期貨公司迎來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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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3日 06:44 中華工商時報 | ||
2003-1-234:24:26【記者王擎22日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證監會下發了《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比照1 996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期貨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對投資期貨公司的政策有 重要的調整,這對于期貨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擴大公司規模,壯大實力,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無疑會發揮積極 的作 目前,期貨市場的清理整頓已經結束,進入了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國家“十五”規劃提出要“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去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明確提出要“規范發展期貨市場,逐步增加期貨交易品種”。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我國加入W TO,市場主體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日俱增。期貨市場作為風險管理市場,應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市場中介機 構,期貨經紀公司都有擴張規模、提高抗風險能力、提升服務水平的迫切需求。但上述規定,不利于各期貨經紀公司擴張資本 、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引進金融管理經驗和金融經營管理人才。為此,我會經反復研究,決定對我會于1996年下發的《關 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作如下調整:對于向期貨經紀公司出資的法人投資主體,除規定期貨經紀公司 不得接受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和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投資外,不再作限制性規定,只要求法人投資者的出資行為必 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且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對于自然人出資,因我國目前尚未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對自然 人的監管能力和責任追究能力有限,暫不允許期貨經紀公司接受自然人投資。具體來講,此次《通知》在政策上主要有兩項調 整:第一,取消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第二,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記者:具體哪 些金融機構能夠投資入股期貨公司?負責人:關于金融機構能否投資期貨經紀公司,取決于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 構和向企業投資。因此,目前能夠向期貨經紀公司投資的金融機構主要是證券公司。同樣,關于外資能否投資期貨經紀公司, 取決于三資企業法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記者:那么,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對于規范期貨行業的發 展有哪些現實的意義呢?負責人: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現狀來看,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除傳統 上實行混業經營的德國外,英國、日本、美國,均已先后取消了分業經營的限制。我國對金融業一直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在 當前形勢下,分業經營對于防范金融風險仍然是必要的。但是,允許以證券公司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 利于期貨經紀公司吸收證券公司在資金、管理、技術、人才方面的優勢,促進期貨業的規范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期貨經 紀公司后,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這與運用銀行、財政資金進入期貨市場進行交易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們認為,不同市場間 的風險是可以隔離和得到有效控制的。記者:放開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后,證監會在監管方 面有何考慮?負責人:為防止金融風險在不同市場間傳導,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我會將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強化 期貨經紀公司法人治理,強制設置合規審查和風險管理部門。(二)設定一定的準入標準,以保證期貨經紀公司股東的質量, 提升期貨經紀公司穩健經營的水平。(三)規范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結構,引導股權相對適度分散,避免大股東的絕對控制。( 四)引導公司引進外部獨立董事和獨立委員會制度,健全自律機制。記者: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證監會在股權變 更方面有哪些要求?負責人:目前,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核準權限已經下放給證監會的各派出機構。《通知》下發后,各派出 機構將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核準,各個期貨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嚴禁任何公司未經批準私自轉讓 和變更股權。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的準入標準和核準程序,正在抓緊制定當中,不久將會發布實施。(23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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