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糾紛將有新司法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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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2日 11:3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據新華社信息,期貨業內期盼已久的期貨糾紛司法新解釋《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經過近三年反復論證,已進入送審階段,最早可能在春節前后發布。 從嚴格意義上說,時至今日我國期貨糾紛案件基本上處于無法可依的階段。送審稿的內容顯示,即將出臺的新規定作為正式的司法解釋,可能結合以往期貨業各種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進行許多重大突破和調整: 第一,它將更加強調風險與收益相一致原則、過錯原則和因果關系原則,較好地處理責任平衡分配問題。 第二,將突出要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使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更加趨于平衡、合理。 第三,將確立期貨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和法律責任,屬于經紀人制度的創新,在司法解釋層面上有了法律依據,并明確了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民事責任。 第四,將在司法解釋層面上確立期貨交易所對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權,采取緊急措施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期貨公司在執行交易所的緊急措施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期貨公司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將明確交易是否真實入市的認定標準,并確定存在混碼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責任歸屬,規定有證據證明期貨公司已按照投資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果,這為法院審理指令是否真實入市提供了依據。 第六,將規定保證金賬戶資金的性質,按照行業慣例和一般會計標準,確立賬戶中資金屬性的判斷標準,即保證金賬戶中有超出投資者權益資金的部分,而期貨公司又無法提出相反證據的,即可以判定為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 (上海證券報記者許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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