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從一般權利 上升為基本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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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1日 08:00 中華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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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51:52□徐顯明
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收入就是財產,對收入的保
護,也就是對財產的保護。因此,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理解成十六大報告明確了公民財產權應得到保護的原則。這意味著在
不久的將來,財產權將上升為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
公民
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但在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中并無財產權的地位,也就是說,目前中國
公民的財產權僅是民事權而非基本人權。財產權的表現形式就是允許人們自由進行利益追逐和交換,這是人類社會發展最為長
久和有效的動力。因此,財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對于個體來說談不上真正的自由;對于整個社會來說,也缺乏長期動力。中
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后,鼓勵人們追逐財產和利益,等于開挖了社會進步的動力之源。但目前財產權在法律上的
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公民信用觀念的養成。十六大報告提出,要“確立勞動、資本、技
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這預示著中國的財產制度和財產權利制度將要發生變化。資本可以參與分配,
就是允許資本和勞動力自由結合,其實質也是保護財產權的一個方式。一個社會如果把資本流動限制起來,不允許和勞動力自
由結合,就不能使資本獲得最大的效益。切實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將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寫入憲法。從保護方式和
保護性質來說,這與財產權作為民事權完全不同。比如,憲法的規范對公共權力有一種防范性質,財產權排斥的第一個對象就
是公共權力,以往的隨便充公、罰沒,也就是百姓所說的“三亂”,就構成了嚴重違憲,而民事權利則沒有那么嚴格。人們有
理由相信,通過修憲,公民的財產權由民事權利上升為憲法權利,從一般權利上升為基本人權,如此,中國公民將享有真正的
最充分的自由,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獲得長久的動力。(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21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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