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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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6日 06:27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人民銀行15日公布了《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 法》,《管理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實施。 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匯資金 交易,是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國家外匯管 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 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將所有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自交易 日起至少保存5年;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反洗錢工作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和可疑 外匯資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金融 機構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于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部門并報送外匯 局分支局。 金融機構違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外匯局可以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結售匯業務。(完)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