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回--操縱股價判五年 為盜要學呂建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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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5日 17:17 《新世紀》雜志 | ||
注:本文為《新世紀》2003年第1期--“2002年中國社會大盤點”專輯之一,全文共五十回。撰稿/王安 6月11日,呂梁案開審。呂梁不一定冷,因為他并不在庭上,沒什么好怕的。大家都不知道他在哪。主犯在逃,從犯負罪?這案該怎么結?這罪該怎么判? 呂梁又名呂建新,他的故事路人皆知。 呂梁是證券市場里一條大鱷,他通過各種手段,上市公司互保,銀行質押貸款,券商融資,個人鎖倉-—總之,呂梁糾集了一大筆錢,據說最多時達54億元之巨,橫跨北京、上海、浙江等20多個省市,呼風喚雨,操縱中科創業股票。 誰知正操縱著,呂梁的搭檔朱煥良耐不住寂寞,兀自拋股套現離去。這使中科創業在2000年12月25日突然大跳水,在此后10個交易日中玩了10個跌停,中科創業市值去之三分之二。 在股市里,這不算故事。弄虛作假,操縱股價還算事嗎?炒菜誰不顛兩下鍋呀?至于個別同志私心重,不打招呼先跑了,就好比炒菜不小心鹽放多了,哪再去拐兩塊肉往鍋里一混(在股市里這叫資本重組)就得了。民不舉,官不揪,這么認真忙得過來嗎?揪出來是偶然,揪不出來是必然。 呂梁的問題是,他既操縱了股價,又碰上朱煥良自私,2001年1月1日,呂梁還把記者約到家里憶苦思甜,痛斥朱煥良不講道德,而自己是受害的善莊。呂梁當過記者,知道如何讓輿論為自己的事業錦上添花。及至后來呂梁在公安人員眼皮子底下不辭而別,呂梁還最后利用了記者——在他寬大的辦公桌上,整整齊齊地放著一疊記者名單,害得一撥撥公安人員東跑西顛,想從記者這里找到呂梁的行蹤。這如何找得到?末了呂梁的手下被頂了案。 呂梁之所以如此坦然地跳出來,是因為他并不認為自己所為是違法犯罪。中科創業以及它的前身公司的上市重組騰挪發展不都是經過批準的嘛,自己組織資金的行為遍及大江南北,不都是在當局的明察之下的嘛,現代科技現代金融工具如此發達,想搞地下工作哪那么容易? 當然,在股市里造假是有的,還挺嚇人,比如大慶聯誼的上市。1996年下半年,大慶市體改委向黑龍江省體改委請示成立聯誼公司,將請示時間倒簽為1993年9月20日,提前三年。黑龍江省體改委配合到位,把批復時間也提前了三年。接下來還有一連串的配合,大慶市工商局發營業執照,黑龍江省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上報材料,哈爾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財務報告,萬邦律師事務所制造法律文件,主承銷商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操作,等等。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兒往一處使,哪有辦不成的事? 股市里造假確實不少,但比起其它行業的造假,并不就更招人恨。小煤窯一出事就幾十上百地死人,一抓一準,肯定手續不全,肯定有假。可以肯定,這些小煤窯背后都有官方的支持和保護,但在股市里,哪一個上市公司沒有官方支持和保護?大慶聯誼,動用了一市甚至一省之力鼎力相助,比起小煤窯,股市中人背景當深厚得多,當踏實得多,呂梁當自豪得多。9月9日,紅高粱非法集資案審結。喬贏看麥當勞肯德基在中國大賺其錢而不忿,于是搞起紅高粱快餐連鎖店與之爭鋒。心是好的,但邀資入股,以25%的利率集資2000萬,這就非法了,于是被判刑4年。 說起非法集資,一是沈太福長城案,涉資10億元,二是無錫鄧斌案,涉資32億元,這兩位都被判死刑,并扯出前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等高官。 雖然呂梁涉資54億元,但他一定不認為自己在犯罪,所以敢在股市里趟,敢在媒體上嚷嚷。如果呂沒有跑掉,被判有罪,呂也不會死,5年出來后又是一條好漢。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呂梁是不會以非法集資罪被問罪的,他可以在股市上合法地集資并操縱,但與非法集資有一共同點,就是兩者都有招資的誘餌:紅高粱是品牌和連鎖店,沈太福是高效節能電機,鄧斌是醫療物品(包括避孕套),呂梁的明樂燕園公司是苜蓿——盡管事后查明呂梁并沒有生產過一根這種植物。三國時東吳的孫權(字仲謀),人長得漂亮,濃眉大眼,于是有“生子當如孫仲謀”之說。如今該有另一句話了,“為盜要學呂建新”。 呂梁是樂了一回,可股民呢?財經評論家黃湘源說,中科創業操縱股價案的審判,在我國證券司法實踐上可以說是一種進步,但其進步意義由于在法律定位上對維護投資者個人利益的失落而大大地打了一個折扣。 黃湘源說,由于民事賠償的立法和執法未能及時跟進,導致投資者不能依賴法律有效阻退莊家操縱市場行為的威懾力來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同時在法律對莊家操縱股價行為進行事后追究的情況下,由于法律僅僅著眼于追究莊家行為對危及證券市場秩序需要承擔的責任,依然不能澤及受到莊家損害的無辜投資者。 黃湘源說,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目前只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侵權案,對股價操縱和內幕交易類證券民事案的受理,投資者們還要耐心等待。由于法院在受理中科創業股價操縱案件的同時,未受理這個案子中受害者的民事訴訟,使受害者不能在該案股價操縱者受到刑事懲罰的同時獲得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這不僅不利于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同時,也難以體現法律對投資者個人利益的保護作用。 損失是免不了的,犧牲是免不了的,震蕩是免不了的。且聽下回分解。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新世紀》授權新浪網獨家 刊登之作品。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231、5173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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