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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證券民事侵權五大熱點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0日 09: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將于2003年2月1日 起正式施行。這是繼2002年1月15日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 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第一個系統性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9日在新聞發 布會上解析了審理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的五大熱點問題。

  近900件案子何以遲遲沒有宣判?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 知》。迄今為止,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這些案件有的剛受理,有的 已經開庭了,有的正在審理。目前只有兩例經訴訟調解或當事人庭外和解得到解決。

  李國光說,造成現在的狀況,主要因為我國目前有關證券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現行證券及公司法 律對證券侵權行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在主體的確認、責任的構成、歸責的原則、損失的計算等方面,規定的十分原則,或者 基本上沒有涉及。而這些問題又是審理這類案件所必須解決的。

  李國光指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證券市場加快了向成熟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步伐。中國證監會與有關部門最近出臺 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我國證券投資的制度、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加快發展和培育投資機構等一系 列政策。與此同時,行政主管機關加大了對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出臺 了這部司法解釋,不僅對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具有重要的規范作用,而且對我國的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 也將產生積極影響。相信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必將大大加速這些案件的最后審結。

  媒體從業人員與其他虛假陳述人聯手"黑嘴"也將追究侵權責任

  李國光說,司法解釋對作為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被告進行了列舉式規定,系援用《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 行條例》的內容。可能成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 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 上市推薦人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 中介服務機構直接責任人;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李國光說,對于證券上市推薦人和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雖無明確 規定,但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完全有可能成為被告。對于媒體、信息機構在對證券市場預測過程中僅是客觀報道,不會追 究責任,但如果與其他虛假陳述人聯手,有意識地作虛假陳述,欺騙投資者,依照證券法的規定也將追究侵權責任。

  不采取集團訴訟方式有利于投資人合法權益保護

  針對各界分歧較大的訴訟方式,李國光介紹,《規定》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現狀和實際國情,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明確 規定了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共同訴訟是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即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 理前確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2至5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

  李國光說,由于目前證券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受侵害的投資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訴訟請 求各不相同,情況相當復雜。在沒有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和當事人訴訟請求意愿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權利人 發出公告、通知登記參加訴訟,不僅與"不告不理"訴訟原則相悖,而且使得訴訟周期拖長,人民法院難以進行審理,投資人 合法權益難以及時有效得到保護。李國光認為,對訴訟方式作出這樣安排,是符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及合理的。

  證券民事侵權不等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不體現懲罰性

  確定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是審理民事賠償案件的最實質的內容,亦往往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各界所關注。司法解釋按 照民法關于侵權賠償的一般原則,在排除投資人因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所造成的虧損的基礎上,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 行市場導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返還和賠償投資人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證券交易市場導 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和印花稅以及該兩項資金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證券發行市場被虛 假陳述的證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證券發行市場投資人持續持有該證券,其有權選擇按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范圍請求賠償損 失。這些規定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李國光解釋說,這一賠償規定實行的是填補性賠償,賠償投資者的合理損失,而不是懲罰性賠償,不像消費者權益保 護法那樣規定雙倍賠償,因為前置程序已經對其進行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法律保護弱者原告起訴無須自己尋找證據

  李國光說,新的司法解釋充分體現"法律保護弱者"這一現代司法理念。

  李國光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人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這次司法解釋 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比2002年最高法院發布的通知內容有所擴大,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要依 據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發 生法律效力的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可以解決原告在起訴階段難以取得相應證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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