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光告誡投資者:對訴訟風險應有心理準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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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0日 06:4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昨天在向媒體介紹了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后稱,作為原告的投資者在承擔證券市場風險的同時,也要承擔因虛假陳述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風險,即承擔即使案件勝訴但卻因原告破產、又無其他共同被告而難以執行的風險。 他表示,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證審結的案件全部能夠執行,因此作為原告的投資者對可
對于記者關于被告人范圍的提問,李國光回答說,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其他作出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也應當是虛假陳述的行為人,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新聞從業人員等都有可能成為被告。證券分析師如果不是依據獨立判斷,而是與上市公司聯手進行虛假陳述,也可能成為此類案件的被告。 李國光介紹說,目前全國法院受理的近900件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全都集中在哈爾濱、成都、銀川、濟南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上海第一第二中級法院等6家法院,被告則集中在ST嘉寶、ST紅光、銀廣夏等七八家上市公司。 對于原告損失的計算原則,李國光表示,依據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目前法院將采取"填補式"而非"懲罰式"的計損原則,即在強調證券市場投資者應認識和承擔市場風險的前提下,法院只對其因侵權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保護,而不再對被告實施懲罰式的處罰。 對于記者的法院何時能夠無條件受理證券市場的所有侵權案件的提問,李國光回答說,證券市場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三大類,即虛假陳述、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而虛假陳述是另兩類的前提。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已有審理因虛假陳述導致民事賠償案件可適用的法律,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基本上還面臨法律空白。對于沒有可適用法律的案件,法院難以受理。 李國光強調,盡管無條件受理證券市場的各類侵權案件是大方向,但這需要一個過程,也取決于證券市場的逐步規范、證券監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相關法律的制定。目前法院對證券侵權案件的司法介入應當先從虛假陳述做起,由點及面,條件成熟時再擴大受理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