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63:30:58【記者蘇利川5日北京報道】
-新聞國有企業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現已進入觸及企業產權制度的攻堅階段,相關的法律
準備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公布,自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被列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號司法解釋,它將不同形式的企業改制,如企業公司制改造
、企
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企業兼并等改制形式中需要解決的民事糾紛問題進行了歸納,并重點突出了涉及到的債務
承擔、有關合同效力的確認、合同的履行等等。《規定》既對程序內容,如案件受理、訴訟主體的追加等進行了必要的規范,
又對大量的實體內容進行了規定,體現了實體和程序的有機結合,側重解決實體問題的特點,為人民法院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
的民事糾紛案件提供了較為系統和完整的司法解釋。據介紹,中共十六大為國有企業改革提出的新目標,要求企業改革要制度
化和規范化,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多數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實施程序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企業改制中,反映出的諸
多問題難以解決,在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盡統一的情況下,《規定》的及時出臺,不僅對審理相關案件能實現依法規范調整的
目的,而且對企業的改制行為也將起到法律的示范和導向的作用。《規定》共有8個部分,即案件受理、企業公司制改造、企
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分立、企業債權轉股權、國有小型企業出售、企業兼并、附則,共36條。-解讀“一些地方在企業
改制過程中,債務人借企業改制逃債的現象較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解釋《規定》時說,“有必要從財產法
律責任上破除債務人逃債的幻想,杜絕債務人逃債。”李國光著重提到了企業借改制之機逃廢債務的現象。他說,逃廢債務通
常表現為債務人借企業改制將原企業優質財產移轉到新組建的公司中,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用以對付債權人。這就會非法減
輕或者免除債務人的責任,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李國光說,“為有效制止債務人借企業改制逃債,有必要從財產
法律責任上破除債務人逃債的幻想,杜絕債務人逃債。”新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
債務留在原企業的,對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后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李國光表示:
“這就從財產責任上杜絕了債務人的逃債。”李國光說:人民法院在審理國企改制中隱瞞或者遺漏債務民事糾紛案件時,設置
了一個“除權期”,這將使企業產權不至于長時間處于不穩定狀態。李國光說,企業改制中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承擔問題,一
直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者企業出售、
企業吸收式合并等形式的企業改制中。李國光說,由于這種糾紛的大量存在,導致改制企業的產權長時間處于不穩定狀態;而
產權的不明晰,使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及時保護。(6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