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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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02日 08: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第一條為規范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 (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四)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 第三條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進行。當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 交易的申報。 第四條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必須委托辦理指定交易的會員(含營業部,下同)進行。 第五條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和成交申報由會員以有形席位或無形席位報盤方式進入交易主機。 第六條會員根據客戶委托(或自營業務)進行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報價指令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報價時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報價方決定。 第七條意向報價應當真實有效。對于不明確價格的,表示至少愿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以最高價格賣出;不明確 數量的,表示至少愿意以最低限額成交。 第八條代表買方或賣方的會員根據大宗交易的買賣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第九條當意向報價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對于報價方而言更優的價格)時,報價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報價的 對手進行成交申報。 第十條達成一致的大宗交易,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對于輸入成交系統的每筆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其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一條經本所確認后的成交申報,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并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客戶(包括自營業務的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報價和申報數量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三條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經手費按競價市場同品種的費率標準下浮30%收取,債券則按新費率標準下浮 10%收取。 第十四條大宗交易收盤后,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 (通過本所專用席位達成的交易,公布專用席位所屬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六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計入當日行情。 第十七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第十八條對于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報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本細則或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所將依照規定 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請表 賣方帳號 賣方帳號指定席位 賣方帳號結算代碼(B股C9帳戶用) 交易價格(元) 交易數量 交易金額(元)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買方帳號 買方帳號指定席位 買方帳號結算代碼(B股C9帳戶用) 受理編號: 會員公司承諾:說明: ●本公司保證委托的真實性、有效性;(1)申請表原件送達本所; ●保證委托方具有與委托相對應的錢券(2)表格中各項要素以打印方式填寫; ●買賣雙方沒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的(3)申請經辦人必須為本所在冊交易員; 信息披露義務。(4)申請表必須加蓋會員法人公章; 買方席位所屬(5)本所申請受理時間為15:00-15:30; 會員名稱(6)受理編號由本所負責填寫。 簽章: 賣方席位所屬 會員名稱 簽章: 申請經辦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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