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危與機之二:證券民事賠償忽然提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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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9日 22:09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最新司法解釋不日出臺 證券民事賠償忽然提速 本報記者 鄒光祥 北京報道 當那扇曾經緊閉的門徐徐拉開的時候,執著地尋求證券民事賠償的“先驅”者們終于可以笑藏辛酸:上海投資者彭淼秋以及紅光案的11名原告,歷經馬拉松式的訴訟,終于獲得賠償。 無論是ST嘉寶案的800元,還是紅光案的22萬元,相對于千千萬萬投資者的損失而言,都只能是杯水車薪。 但是,它的意義絕不僅止于此。讓造假的上市公司賠償損失,彭淼秋和紅光案的11名原告達到了目的,同時也填補了中國資本市場游戲的一個空白。 “路漫漫其修遠兮,也許更多的投資者還要上下求索,但是,我們已經上路,有曙光穿透厚重的幕簾,法律的利劍已經為我們高舉,還有什么可以阻擋你維權的步伐?”紅光案獲賠的一位投資者用詩意的語言來稀釋他4年的煎熬。37條保護投資者 “你們這期報紙上市的時候,也許我們的司法解釋已經對外公布了!”談及《證券民事賠償案審理規定》的司法解釋(下稱司法解釋),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肯定地告訴記者。 就在當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指示相關人員:不允許任何人對外界泄露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據說,一向對媒體開放的李副院長,因為其先前的言論多次被媒體誤讀,大為惱火。加之該司法解釋對資本市場影響重大,而市場對類似言論素來有過敏反應,高院不得不收緊口風,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司法解釋已經提交審判委員會,應該很快就能出來,一旦審委會討論通過即可發布。”賈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該司法解釋的主要承辦人表示,“在司法解釋發布前,具體條文尚屬國家機密,不能對外泄露”。另據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獲知,該司法解釋基本上不會再作修改,已經進入最后的審批發布程序。此前,高法曾邀請證監會、法律專家和市場人士在北京和深圳兩次專題研討,征集各方意見,完善一些細節。“在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將會充分考慮和吸納各方人士的意見,是一個比較完備的法律文件。” 據與會的一位法律專家透露,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有8個部分、37條。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認定、受理范圍、訴訟時效、受理程序及管轄權、訴訟方式、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共同侵權責任、損失認定等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欣曾兩次參加研討,他認為,即將發布的司法解釋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做了詳盡的規定,對訴訟參與人的確定、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因果關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以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都進行了規定,這些能夠實際運用于相關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等審判實踐的程序性條款以及一些實體性規定,都是高院年初出臺的《通知》中未能涉及的。屆時,司法解釋將與《通知》和其他已經生效的法律一起,構筑起保護市場投資者權益、追究虛假陳述者責任的法律屏障。 確定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的參與人,特別是原、被告,是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據悉,在司法解釋中,凡符合《通知》中規定條件的投資人,均可成為原告,但只有其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才可能最終勝訴。對被告的范圍,則有所擴大:凡涉及到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法人及其自然人都可能列入被告。這表明,被告可以是發行人、發起人等股票的發行主體,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還可以是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周曉明律師說,“被告范圍的明確和擴大,加大了司法打擊的力度。類似于ST銀廣夏、ST東方等案件也可作為證券民事賠償的前提,彰顯了法院的監管作用。” 不過,法院依然為民事審判設置了前置程序。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總監胡汝銀博士說,司法救濟是受損者最后一道也是最有力的一道保障,將法律救濟置于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有失合理性。而且也沒有規定集團訴訟,小股東需要單獨起訴,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經濟的。有關原告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在證券市場管理比較嚴格的美國,通行做法是取那一段時間里股票的最高價和最低價,計算差額,而且往往是這個差額的2倍,也就是要罰到這個作假人感到痛。在中國,不是所有的投資者都會起訴,要求賠償的金額比損失又少,這樣即使作假被發現了,被判賠償了,犯罪成本還是不夠高,起不到足夠的防止犯罪的作用。 三大突破 投資者也許會遷怒于法院的“無動于衷”,在保護弱勢群體上為何如此艱難?其實法院也頗多苦衷,高院一位審判人員稱,如何確定證券民事侵權案件中應賠償損失的范圍、如何確定損失的計算方法一直困擾著法院。李國光曾指出,由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時有發生,如果沒有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數量可能很大,設置這一框架,在目前法律環境下是必要的。歸根結底,是怕起訴的人太多,法院招架不住。 證監會首席律師陳大剛在香港的研討會上指出,在強調公平公正的同時,不能忽視效率問題。因此,原告的資格一定要限制,不是所有的投資者都有權利獲得賠償,只有那些因虛假陳述造成損失的投資者才有權利獲得賠償。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投資者的直接損失為限,同時要兼顧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主體的清償能力。他由此建議,鑒于證券民事賠償非常復雜,法官因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個案來解決一些問題。 盡管司法解釋還不能完全解決所有問題,但它卻在一些方面有許多突破。一是準許投資者可以進行“團體訴訟”,幾百名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二是司法解釋在舉證責任方面推出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告的舉證只需要兩方面:侵權舉證和損失舉證,有效解決了中小投資者的舉證難題;三是司法解釋首次確定了賠償標準即“實際損失”,是指投資者在買入股票后,賣出所造成的價差損失,加上價差損失部分的稅金和傭金損失,將這三部分合計后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損失。 股民的抗爭 兩起案件四年汗水,“無法可依”的尷尬凸現維權的艱辛與無奈。 嘉寶案、紅光案最終走向和解,是投資者值得歡呼雀躍的一次勝利。相對于強大的內部人(管理層和控股股東)而言,外部人(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天然的弱勢地位注定了他們會被以各種形式掠奪,而法律的缺位使得這種掠奪更加肆無忌憚。所以,當數度抗爭終于換回“說法”時,上市公司至少在心理上不敢再蔑視中小股東的利益了。 非法的“監守自盜”、非法的基于信息操縱的謀私在今天的中國證券市場俯拾皆是,甚或一度猖獗。法律人士說,監守自盜源于對本屬于中小股東的收益和資產進行“合法的”掠奪,損害公司的利益而自肥,如自我交易(在美國被嚴格禁止)和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如果說前者還有些隱秘的話,那么后者則更加赤裸裸!案F廟富方丈”現象、借花獻佛行為在一些上市公司司空見慣。 當誠信淪喪時,風險成為虧損的注釋——有人早已告誡: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如果說紅光案代表了不屈不撓的抗爭精神,那么早于此案兩年的安徽合肥投資者劉中民訴渤海集團案則彰顯了先知先覺的可貴。 1996年底,劉中民以“渤海集團違反會計制度和證券法規,受到證監會的處罰,已構成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同時,由于被告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劉中民的投資行為產生了嚴重誤導,并在渤海集團受到證監會處罰時股價急劇下跌,造成股票交易直接損失1040元!睘橛,憤而向渤海集團所在地的山東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渤海集團賠償損失。一年后,濟南歷下區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劉的訴訟。1998年初,劉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8月12日,二審法院再次以同樣理由維持了原判。 與紅光案部分投資者持之以恒地主張權利不同,劉中民在二審后即告放棄。但這絲毫不削弱它所展示的重要意義——它使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的歷程前移了兩年。同時,該案也是迄今為止惟一通過終審判決結案、走完民事訴訟全過程的案例,為司法解釋的起草,提供了十分有研究價值的素材。 資料顯示,1999年以來,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共立案220件,結案192件,對92個個案做了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14.9億元,但投資者的損失卻無實質性挽回。目前,各地法院累計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893件,除嘉寶、紅光案以和解方式結案外,其它的都在等待著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從空洞的口號到法律的援手,對那些造假的上市公司大聲地說不吧!法律在期待你們!”12月20日,上海證交所研究中心總監胡汝銀博士在清華大學模擬法庭對臺下的近百名未來的中國法官疾呼。 (本報記者周勤對此文也有貢獻) 2002年12月30日 21世紀經濟報道 第26版 新浪編者注:“激情燃燒的財經歲月-《21世紀經濟報道》歲末專輯”專題系《21世紀經濟報道》與新浪財經聯袂制作。本文為《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終特刊(1-60版)系列文章之一,該年終特刊(完全版)為《21世紀經濟報道》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21世紀經濟報道》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欲轉載本專題相關內容、或對本專題有任何建議,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361聯系。值此新年即將到來之際,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在本年度對新浪財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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