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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于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5日 09:1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 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 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 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
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 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 證監會不再審批。

  三、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 后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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