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89:20:47【記者劉彩娜17日北京報道】
為配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中國人民銀行
今天發布《關于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予以明確!锻ㄖ分赋,中資商業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
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外國銀行在華境內的分行只能由一個分行,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
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
請;城市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所在
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后,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通
知》說,獲準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不需變更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對外公告。商業銀行的申
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持批文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
管人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銀行在祖國大陸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祖國大陸設立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比照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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