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
為規范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航空意外保險)業務的發展,根據2002年10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現下發《關于加強航空意外保險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請各公司遵照執行。
一、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20號)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辦理航空意外保險產品及其替代產品的備案手續后方可經營航空意外保險。除本通知第三條列明的情形外,保險公司應當為航空意外保險產品及其替代產品出具精算申明書和法律申明書,應由保監會認可的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簽字聲明。
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須經中國保監會核準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方可經營航空意外保險。
三、保險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險條款和費率可以采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行業指導性航空意外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航空意外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也可以聯合制定航空意外保險的條款、費率,共同使用。保險公司應當在保單中注明系采用那個機構制定的條款、費率。
四、保險公司銷售航空意外保險必須實現電腦聯網出單和實時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建立電腦網絡或者購買網絡服務,實現電腦聯網、實時出單。嚴禁保險公司繼續使用手工填寫保單的方式銷售航空意外保險保單。
五、保險公司應當對航空意外保險單獨核算,并將核算的原則和管理辦法報保監會備案。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保險公司必須向保監會上報半年經營情況和損益報表。
六、保險單上應該印刷航空意外保險的條款摘要。保險公司應當在出單處提供航空意外保險條款全文供投保人查詢。
七、保險公司應當在保單印制時采取必要的防偽措施。
八、保險公司在航空意外保險的保險單上必須詳細列明航班號碼、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在保單上列明受益人姓名、地址等相關信息。
九、保險公司應當提供航空意外保險保單的退保和改簽服務。
十、保險公司應當在航空意外保險保單上加蓋稅務監制章,或者向投保人出具發票。
十一、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需要時,應當在出單點向投保人提供郵寄航空意外保險保單的服務。
十二、保險公司在銷售航空意外保險時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5條要求被保險人在保單上簽字或者書面同意。若由于各種原因被保險人未簽字,保險公司并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賠償。
十三、保監會暫不接受航空意外保險團體險種的報備。保險公司不得將航空意外保險隨同機身責任險進行搭售,也不得通過航空公司將航空意外保險含入機票價格之中或者隨同機票進行搭售。
十四、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機場設置自動售單機出售航空意外保險保單。
十五、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一年期等定期乘坐飛機意外險種或者定期乘坐交通工具意外險種,以替代目前的航空意外保險。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