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01年相比,今年證券公司在經營中可謂遭遇了寒流。出現這種情況有多方面原因,但證券公司資金來源問題
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如果讓證券公司發行債券的話,可以有效地改變券商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包括:定向募集(含增資擴股)的資本金、經批準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
可以進行同業拆借、債券交易業務、股票質押貸款期限不超過6
個月的貸款等。而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優點是融資期限長、融
資規模大,更能順應目前我國證券公司業務周期長期化、業務發展多元化趨勢。債券融資方式比較適合綜合類證券公司中規模
大、信譽高、經營好的證券公司。
從法律和技術上看,券商發債沒有什么障礙。《證券法》只是對幾種證券公司非法的資金來源作了界定。根據《證券
法》及有關政策規定,證券公司享有負債經營的合法權利。《公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通過審批后發行金融債券來籌資。1
999年6月15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首次明確提出,證券公司合法融資方式包括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發行債
券。《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也只規定,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證券公司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
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
金和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九倍。
但是證券公司發行債券必須得到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的雙重批準。從歷史上看,有三家全國性證券公司發行過一次債券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我國證券公司得到了商業銀行資金與人員的有力支持,發展也極為迅速,出現了各大商業銀行牽頭組
建的當時證券界的航空母艦------國泰、華夏、南方三大全國性的證券公司。當然,在市場發育的初期,大量銀行資金
進入證券市場會助長泡沫經濟,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正因為這點,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證券法》第三條規定:"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兩部法
律的頒布,從立法上割斷了商業銀行與證券市場的資金借貸聯系。
權威人士認為,在當前市場發展條件和監管條件下,銀證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雖然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但也割裂了
作為資金盈余方的商業銀行與資金需求方的證券公司之間的正常聯系,在特定的條件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因此,如何實現在銀證分業經營的同時,又能在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建立起安全、健康、通暢的資金聯系,將是拓寬證券公
司融資渠道的重要努力方向。
當然,證券公司發行債券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風險,如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信用級別尚未建立,絕大多數證券公司
不是公眾上市公司,財務狀況透明度不高等。因此,權威人士建議,管理層可以制定和出臺相關法規、制度,嚴格規范證券公
司發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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