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過程中,轉讓當事方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是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的重要保障之一。
●與外商直接接觸的擬出讓國有股或法人股股東應對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充分披露,尤其涉及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價格
形成及外商持股時間期限信息等重要內容。
●外資并購當事人應該將相關部門的審核或登記情況進行及時披露,上市公司必須對外商付款進度及有關過戶和變更
登記手續進行持續披露。
●上市公司應對董事會、管理層構成及其成員情況進行詳盡披露,在股權轉讓實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應對后續事項予以
及時披露。編者按
《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發布,不僅標志著外資并購將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成
為證券市場的熱點,也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有了實質性舉措。但這僅僅是一個開端,在外資并購這一新興領
域,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
有鑒于此,本報從即日起在本版推出《外資并購法律論壇》欄目,與關心外資并購法律問題的社會各界一道,展開持
續深入的討論。
一、外資并購熱點即將出現
2002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
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宣告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向外商轉讓的歷史結束,也預示著外資并
購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一個熱點。
該《通知》指出,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是:"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加快經濟
結構調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該《通知》第1條第3項也明確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并
將其作為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大事件,往往會造成公司股價的劇烈波動。這就不
排除少數大股東利用股權轉讓的機會操縱股市,謀取私利,從而損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都不同程度地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亦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但至今為止,無論是
實體上還是程序上,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在給予投資者以實質性的保護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或法人股
一股獨大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如何在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過程中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應該引起足夠
的重視。
在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過程中,轉讓當事方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無疑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
權益的重要保障之一。有鑒于此,《通知》在第4條中規定:"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
收購、信息披露等規定。"但是,一旦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實際發生時,上市公司及有關當事方應該履行哪些信
息披露義務,其是否應承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之外的其持有義務,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我國關于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我國目前關于股權轉讓的一般信息披露義務主要規定于《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中,并組成一個比較完備的信息披露體系。
《證券法》第62條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屬于"發生可能對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該法第89條對協議收購的信息披露亦作出了
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
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7.4.5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
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
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
司,并對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與其他法律和規章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相比,該《辦法》對信息產生的時間與
披露的時間間隔規定得極短,即"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就應該進行披露,讓中小股東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從而減少和避免內
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產生,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該《辦法》對協議的實際履行過程等后續事項并未規定
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6條首先對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即指"持有、控制
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達到規定比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持有人、股份
控制人和一致行動人。"第14條對持股變動報告書的主要內容亦有規定,包括:"(1)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
2)上市公司名稱;(3)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控制股份的變動情況;(4)持股變動方式;(5)信息披露義務人前6個
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載明的其他事項。"當然,該條規定仍然比較原
則、抽象,在實際披露過程中,其內容可能會遠遠超過該條規定的內容。
三、外資并購中的信息披露
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外資受讓這些股權將主要采用協議收購的方式。為規范并購過
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11月28日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對外資并購上市公司應予以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使得我國信息披露的整個
體系更加趨于完善。
總體而言,外資并購過程中,外商的具體情況、轉讓價格的形成、有關審批事項、股權轉讓的具體實施、外商持股的
時間期限、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有無變化以及變化情況、有關后續事項等都應該作為信息披露的內容進行及時披露。
1、有關外商的具體情況的披露
《通知》第3條規定,"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
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關于外商的較為詳細的具體情況,應該作為信
息披露的重要內容之一進行及時披露。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僅僅限于該外商的名稱和住所。《通知》中規定的要素,
有的是可以量化的,有的是不可以量化的,但不管能否量化與否,都應進行如實披露。如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經營規模
和資金實力、資金來源和財務資料、銀行或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信用等級證明等。
在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的談判協商過程中,與外商直接接觸的主要是擬出讓國有股或法人股股東,其對外商的
具體情況也最為了解。如果不要求其將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充分的披露,就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中小
股東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外商的具體情況是中小股東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如果不能及時讓中小股東獲得相關信息,
作為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重要手段之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難以實現其自身應有的價值。
2、股份轉讓價格的形成
涉及到我國國有股和法人股的轉讓問題時,轉讓價格敏感而關鍵。它不僅涉及到國有資產能否保值增值,而且還涉及
到是否真正貫徹了《公司法》所規定的同股同權、股權平等的基本原則。
《通知》要求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時原則上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份轉讓價格,無疑是一大突破,但同
時也就意味著,在實際轉讓過程中,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價格形成方式。其股份轉讓價格的形成,必須作為信息披露的重要內
容之一。
3、有關審核、登記事項
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時,首先要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其次涉及到向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以及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核或登記等程序。有關當事人應該將這些部門的審核或登記情況及時進行披露。例
如,在日本五十鈴和伊藤忠收購北旅股份一案中,股權轉讓于1995年7月實施;同年9月,北京市外經貿委對外方在我國
投資的合法資格作出確認;同年12月,有關轉讓文件由國家外經貿部批準生效。可見,如不要求對此類信息進行及時充分的
披露,不僅會導致轉讓過程中的違規操作,而且極易給投資者形成誤導。
4、股權轉讓的具體實施
具體實施階段應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價款的支付、股權的登記過戶、股東的變更登記等。《通知》對向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的前提條件,支付轉讓價款所使用的貨幣都作了明確
的規定。這樣,上市公司必須對外商付款進度以及有關過戶和變更登記手續的進行情況等進行持續披露。
5、外商持股的時間期限
《通知》第7條規定:"外商在付清全部轉讓價款12個月后,可再轉讓其所購股份。"也就是說,外商持股的時間
不得少于12個月,其目的是鼓勵外商進行長期投資、避免短期操作。
從外商承諾的持股時間的長短,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外商的真正實力和并購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外商
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一般來說,如果外商是出于快速低成本占領中國市場的動因進行并購,其持股時間會相對比較長
,同時也會努力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策略并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故該信息是中小股東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應
予充分及時的披露。
6、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有無變化以及變化情況
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核心機構,也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與否的關鍵所在。優良的管理團隊
,是公司良好業績的基本保障之一。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該對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及其成員(尤其是外方董事)和管理層(如
總經理等高管人員)的情況進行詳盡的披露,使中小股東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及狀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7、后續事項的披露
這主要是指股權轉讓實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經營方向、經營策略以及主導產品等是否有變化、變化方向等都應及時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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