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我是原L證券公司員工,L公司被T證券公司托管后,因裁員我被辭退。而此前,L公司已經三年沒有給我辦理養老
統籌。請問,現在T公司是否應該補辦養老統籌?另外,T公司是否應給予我一定補償?按法律規定,我有哪些合法權益應得
到保護?
大連陳先生陳先生:
對于你提出的問題,現解答如下,供你參考。
根據《勞動法》第26、27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447號》的規定,L公司可以解
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而由用人單位解除的,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償辦法1994481號》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規
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57、58條等規定,
企業欠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補償費,集資款等應予優先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199617號,
社會統籌等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該企業破產之日。
以上是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進行的解答。在勞動法規方面,各地方各部門可能還有一些具體規定,也請你予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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