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證監會批準,2002年12月1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證券登記結算等業務。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境內證券公司在辦理與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登記結算業務時,應當遵守本細則
及本公司的其他業務規則。
第二章證券賬戶管理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在選定為其進行證券交易的境內證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為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托管人應當
依照本公司的業務規則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提出申請。
第五條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關于批準托管人資格的批復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預留印鑒卡(一式兩份):印鑒卡正面加蓋托管人專用章和證券賬戶業務負責人名章,反面加蓋托管人公章一
枚;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六)《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
(七)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國家外匯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合格投資者與境內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境內證券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十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為其他合格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只須提供本條(六)、(七)、(八)、(九)、(十)、
(十一)項材料,本公司憑預留印鑒確認其受托辦理證券賬戶業務的資格。
第六條證券賬戶中"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境內證券公司全稱和托管人全稱及合格投資者全稱,其中境內證券公司及
托管人全稱以營業執照記載的名稱為準,合格投資者全稱以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記載的名稱為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
以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號碼為準。合格投資者對該證券賬戶的證券資產享有權利。
第七條合格投資者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手續。除《
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規定的材料外,托管人還應提供重新申領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合格投資者更換托管人后,應當委托新托管人代其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手續,除《證券賬戶管理規
則》規定的材料外,托管人還應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七)項材料。
第九條合格投資者更換境內證券公司后,應當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手續,除《證券賬戶管
理規則》規定的材料外,托管人還應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十)、(十一)項材料。
第十條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失效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托管人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注銷
手續。
第三章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擬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的,本公司依據上市公司的委托將合格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派發到托管人的結
算備付金賬戶,托管人應當及時、足額地將現金股利發放給相應的合格投資者。
第十二條司法等有權部門對合格投資者證券資產的查詢、凍結、解凍等事宜由合格投資者委托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
裁決過戶由本公司協助執行。
第十三條因合格投資者委托的境內證券公司原因導致錯誤交易且雙方已達成更正協議的,相關托管人及證券公司可向
本公司申請辦理相關證券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過戶登記申請表》;
(二)過戶雙方的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雙方達成的更正協議,協議書中應當說明錯誤交易的原因;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本公司審核前條材料無誤后,予以辦理過戶手續并出具《過戶登記確認書》。
第十五條托管人作為本公司的結算參與人,直接與本公司辦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的結算業務,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
。
第十六條托管人在辦理結算業務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結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托管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托管人所托管所有合格投資者的資金結算業務。托管人
申請開戶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關于批準托管人資格的批復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托管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申請表和預留印鑒卡;
(五)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
(六)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托管人應當在本公司的結算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一個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
國家外匯局的備案回執后,作為在本公司預留的指定收款賬戶。托管人只能通過該賬戶向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劃入資金和接收其
從結算備付金賬戶匯劃的資金。指定收款賬戶的名稱應與托管人名稱一致。
第十九條托管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日末余額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及
其調整按照本公司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托管人名稱、指定收款賬戶相關信息以及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發生變更時,托管人應當及時向本公司提
供相應資料,辦理結算賬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托管人不再作為本公司結算參與人時,在結清與本公司的其他債權債務后,可向本公司申請劃付結算備付
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每個交易日(T日)閉市后,本公司根據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T日在證券交易所的成交數據及其他數
據(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認購扣款、新股申購凍結資金返還、應扣稅費等),計算托管人的資金應收或應付凈額,以及托管
人所托管的每個合格投資者買賣相關證券的應收、應付數量,產生證券、資金清算數據,確定托管人的交收責任。
第二十三條T日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將當日的證券、資金清算數據存放于本公司結算系統,作為對托管人的證券、資
金交收依據與交收指令,托管人應當及時從本公司結算系統獲取。
除因本公司結算系統原因托管人無法獲取相關數據外,本公司視同已將交收指令通知托管人。
第二十四條托管人應當按照本公司的證券、資金交收指令,按時履行交收責任。托管人對本公司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
異議的,應當及時反饋本公司。經本公司核實,確屬清算差錯的,本公司將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延遲履行
當日交收義務。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依據T日清算數據,于T日當晚,對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的證券賬戶余額進行記增或記減處理
,完成證券交收;T+1日17:00,同托管人完成資金的最終交收。
第四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托管人應當配備熟悉電腦、財務、結算等方面的專業人員負責結算業務,制定內部結算管理辦法,確保托
管人與結算銀行和本公司之間的資金匯劃渠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托管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電子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制訂結算數據備份制度和電腦病毒防范辦法。
第二十八條為防范結算風險,依據風險共擔的原則,托管人應當繳納結算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托管人作為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三十條托管人如出現資金交收透支,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托管人發生的透支金額,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T+1日交收時,暫扣托管人指定的、相當于透支金額價值120%的證券。托管人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透支
款本息及罰息的,本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暫扣的證券。否則,本公司將賣出暫扣證券,以賣出款彌補托管人的透支,賣出款不能
全額彌補透支款本息及罰息的,差額仍向違約的托管人追索。
(三)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和有關責任方蓋章的資金交收透支責任確認書,將該透支事件在托管人業務
不良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
(四)通知透支托管人向本公司提供財務狀況說明,提出彌補透支的具體措施,將該托管人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密切
監測其財務狀況。
(五)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的證券買入,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發生證券賣空,本公司在T+1日交收時暫扣其賣空價款。托管人在兩個交易日
內補足賣空證券的,本公司解除對賣空價款的暫扣。否則,本公司以暫扣的賣空價款買入與賣空等量的證券,賣空價款不足的
,差額仍向違約的托管人追索。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資者發生證券賣空,本公司以賣空價款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公布的透支罰息利率,計算對托管人
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處理托管人交收違約事件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違約托管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托管人進行特別監控,必要時可以采取提高結算保證金繳納額、調整最低結
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與時間、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結算業務等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委托托管人申請辦理證券登記結算等業務時,應當按照本公司現行收費標準交納相應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未盡事宜,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業務規則、業務指南、運作指引等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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