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報送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的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根據《收購辦法》的規定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購辦法》有關豁免要約收購規定
情形的收購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時,應當按照本準
則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文件(以下統稱申請文件)。
第三條申請文件是申請人請求豁免要約收購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必備文件。申請人未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報送申
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報送。
對于符合本準則要求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做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中
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限內要求申請人對報送材料予以補充或者修改的,審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補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計算。
第四條申請人為多人的,可以推選其中一人以共同名義統一制作并報送申請文件,但各申請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第五條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申請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請人可視實際情況增加。目錄中的文
件對申請人確實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做出書面說明。中國證監會可視審核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
有關的補充文件。
第六條請人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報告、公告義務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注冊地;
(二)申請人的主營業務;
(三)以方框圖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與申請人相關的產權及控制關系,包括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
其他最終控制人;并以文字簡要介紹其主要股東及其他有關的關聯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控制關系(包括人員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購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購方案是否已經取得必要的授權及批準(如需要)
(六)申請豁免的事項及理由;
(七)本次收購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八)申請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及持續關聯交易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九)申請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續計劃;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就收購中承諾的包括履行發起人義務在內的具體事項出具承諾書,并提供履行保證。
第九條申請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未清償對被收購公
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
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表的意見。
第十條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的申請人,應當在報送申請文件的同時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
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意見。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方案公布前六個月申請人及其關聯方、申請人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
理人員是否有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關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交易的行為
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提供有關本次股權變動的證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讓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擔保等限制轉讓的情形
。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就本次申請豁免要約收購出具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至少應
當就下列事項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并就本次申請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申請是否屬于《收購辦法》規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購是否已經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購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礙;
(五)申請人是否已經按照《收購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在本次收購過程中是否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等。
第十四條根據《收購辦法》的規定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涉及須聘請財務顧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財務顧問報告。
第十五條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申請文件應當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申請人的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
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可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做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申請人及負責出具專業意見的律師及其他專業機構應審慎對待所申報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見。
申請人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關文件上發表聲明,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的紙張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標準A4紙張規格)。
第十九條申請文件的扉頁應附有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律師及其他專業機構的聯系人姓名、電話、傳真及其
他方便的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章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第二十一條申請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注為4-1-1,4-1-2,
4-1-3,......4-1-n。
第二十二條申請文件首次報送書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規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為原件的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豁免申請
1-1申請人關于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
1-2申請人關于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的自查報告
1-3申請人的承諾書(如有)
第二章中介機構的專業文件
2-1法律意見書
2-2財務顧問報告(如有)
第三章相關批準文件
3-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如涉及國有股)
3-2外資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涉及外資收購)
3-3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大會決議(如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者回購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股份轉讓協議(如為協議收購)
4-2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4-3有關的股權權屬證明文件
4-4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債務清償方案(如有)
4-5重組方案(如為挽救嚴重財務困難的公司而進行的收購)
4-6司法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如有)
4-7在合理期限內將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關聯方轉讓的解決方案(如申請
人為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4-8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9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就申請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
4-10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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