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嘉寶實業案率先結案后,又一起證券民事賠償案------紅光實業案也于昨日順利結案。記者在對兩起案件進
行比較后發現,盡管從廣義上看,兩起案件均屬于和解結案,原告方均從被告方獲得了一定金額的款項,但仔細分析的話,"
紅光案"較之"嘉寶案"似乎更能體現出被告方是在為其虛假陳述行為"買單"。
首先,"嘉寶案"最終是原告彭女士以其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
申請,法院下達的《民事裁
定書》認定的是彭女士撤訴的事實。因此,此案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庭外和解。而"紅光案"則是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
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最終由法院下達的《民事調解書》認定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書》,這是人民法院在
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表現。
其次,記者發現,無論從"嘉寶案"的《民事裁定書》,還是"紅光案"的《民事調解書》中,被告方給予原告方的
款項均沒有使用"賠償"的字眼。在"嘉寶案"中,原告獲得的款項被稱作為"補償",原因在于雙方當事人在此案的各類問
題上分歧依舊,并在《民事裁定書》上出現"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依據不足,原告對此表示注意"的模糊性辭令。因此,原告的
損失雖然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并沒有認定被告為其虛假陳述行為所負的責任。
"紅光案"用的則是"支付"這樣的字眼,但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中寫道,原告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紅光實業和國泰
君安證券的處罰決定向法院起訴兩被告,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審理,并主持調解,使得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可見,這個調解
是在被告存在違反證券法規行為這個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所以,有關律師認為,原告方獲得的這筆款項可以看作是被告
方為其虛假陳述所負的責任。
法律界人士對于兩起案件的結案也給予了客觀的評價。他們認為,兩案的審結是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不斷健全
的體現,對于目前尚在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然而,由于兩起案件從起訴到最后結案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具體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因此,達成和解協議也就成了雙方當事人在最快時間內解決問題的最佳選擇。
這些人士還認為,在肯定"嘉寶案"、"紅光案"以和解方式結案的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看到,這還只是"個案"
的解決。對還在各地法院等待判決或是審理的同類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而言,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并據此進行審
理判決或調解,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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