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報北京的全國各地較大的企業破產預案達數百件之多。一種比較公認的說法是: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戶中,有
逃廢債傾向的企業占40%,實際操作中比例更高,一些地區甚至重用“逃債有功人員”
本報記者張小彩
地板上堆放著五六摞材料,每摞都有半人高!敖衲暌詠砩蠄蟊本┑谋容^大規模的企業破產預案已經有數百家之多,
而且沒有少于往年。”在北京的一間辦公室,一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銀行痛陳企業是“青蛙”
中國的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確切數字到底有多大,至今是一個謎團。不過,本周《財經時報》獲得可靠消息說,為數
眾多的企業近來正在上下活動,強烈要求政策準許第二次對企業實施債轉股。債轉股和破產都是被認為是企業用來逃廢銀行債
務的傳統而又有效的手法。
工商銀行廣東分行余保福先生告訴《財經時報》,目前業內有一種比較公認的說法:在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戶中,有
逃廢債傾向的企業占40%,而實際操作中可能達到的比例為50%-60%。
建設銀行的侯太領正在專門研究企業逃廢債問題。他對《財經時報》說:“困擾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從一定程
度上看,要歸咎于企業的逃債行為。被逃廢的國有銀行債權數額驚人,逃廢手法多樣化,而且呈逐步典型化的趨勢。像‘破產
逃債’這樣便于操作而又表面合法的逃債手段,在全國各地都有企業普遍采用。”
時下企業中流行著一種評論稱:“能借到銀行貸款的人有本事,而乖乖還給銀行貸款的人是笨蛋!碧訌U銀行債務成
了一種值得炫耀的能力,一些地區甚至有意重用“逃債有功人員”。
與此相對應,中國的銀行業出現了一大景觀:從央行到商業銀行都設立專門的債權保護部門,央行叫“債權保護辦公
室”,商業銀行稱之為“資產保全處”,功能都是專門負責追收被企業逃廢的債權。據悉,外資銀行并無相應部門,因為銀行
債權還沒有出現被大規模逃廢的情況。
大量的逃廢債現象讓銀行談虎色變。在上周末中國銀行業協會舉辦的“中國金融法律環境與銀行業務發展研討會”上
,法律專家王衛國在談到銀行貸款問題時說,企業和銀行是魚和水的關系,銀行應該放水養魚。
這個比喻引起了在座商業銀行人士的不滿。工商銀行余保福當即反駁說,企業和銀行不是魚和水的關系,而是青蛙和
水的關系——“青蛙”在沒有拿到貸款時拼命往水里跳,而拿到貸款后又拼命往水外跳。他認為,中國目前法律體系的不完備
給這些青蛙“提供了跳板”。
余的這種比喻立刻贏得了在場的銀行人士的掌聲認同。
“改制逃債”政府包庇
侯太領對逃廢銀行債務問題進行了大量實證分析,并將其主要形式歸納為8類29種,其中有一大類與政策和政府有
密切關系,這也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主要形式。
——“改制逃債”。侯太領說,這是當前企業第一大逃債方式,而此前獨領風騷的是“破產逃債”!案闹铺觽背
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公司,由資產既少
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在整體股份制改造時調整財務報表,對參股人隱瞞債務,導致新公司注冊后新股東否認債務
,甚至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等;二是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新企業只接收財產而不承擔債務,只調
整資產結構而不理順債務關系;三是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后,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
業債務的承擔。
——“破產逃債”,這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法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如:政
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法院或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宣告
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
財產;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
破產財產的負擔。
——“政策逃債”,借助政策的模糊或濫用政策,主要通過擴大“債務豁免政策”的適用范圍進行逃債。例如,國務
院關于“破產財產優先安置職工”的政策,只是針對試點城市而言,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
國家關于“枯竭礦山”等非法人破產的制度出臺后,許多明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官辦企業也通過破產來免除出資人的責任;“
債轉股”政策開始醞釀乃至有關規定出臺后,許多地方政府指令或法院裁定“債轉股”。
法院暗度陳倉助逃債
有一種形式的逃債是在法院協助下完成的,這就是“訴訟逃債”。訴訟逃債的手段近來在一些基層銀行反應十分強烈
,其特點是“逆向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實質上是一種在法院的協助下完成的逃債行為。
其一,與關聯企業打假官司。當事人之間串通進行假訴訟、假執行很容易完成,而且這種做法借助了司法文書的確定
力,使逃債行為變得貌似合法而不容置疑。
其二是假查封。債務人與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進行虛假查封,以法律關于“財產不得重復查封”的規定來對
抗債權人申請的查封和執行。
其三,債務人在失去清償能力后,協助擔保人對抗債權人,通過一定證明技巧促成認定擔保無效的裁決,從而使債權
懸空。
其四是保證人“指示財產”,制造免責事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指示債務人的財產后,保證人便獲得了一種勝訴期待,
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訴權,就會喪失擔保債權。
據銀行業內新近動向分析,隨著金融零售業務所占比越來越大,個體債務人逃避債務也成為越來越突出的一種逃債現
象。個人逃債的主要方式更是五花八門,有的是債務人及其財產下落不明,債權無法行使。有的是債務人在借債后財產迅速減
少,只保留維持生活必需的少量財產,而這部分財產是豁免于強制執行的——例如在中國的許多地區,個人住房被限定在基本
生活保障的范圍。
此外,一些個人債務人通過轉移資產、清償虛假債務或對債務進行虛假清償來逃避債務。有的當事人則以預期可能實
現的資產來提升其信用并取得借款,債務形成后又有意識地促成債權項下沒有真實資產可償的假象,以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
逃債玄機
銀行一面加快處理不良資產,另一面又不得不應付大量企業逃廢債務所形成的新的不良資產;從中央銀行到商業銀行
,對于逃廢債問題義憤填膺喊了多少年,但每當記者希望深入了解逃廢債問題內幕時,各銀行又都寧愿三緘其口,這是國內金
融界延續多年的一個怪現象。
法律專家王衛國指出,中國的銀企關系實際上攙雜進了諸如中央財產和地方財產的關系、私有和公有關系等,使問題
變得更為復雜。業內人士分析說,國有銀行是中央財產,地方企業則歸屬地方政府,后者要確保一方平安,要擴大“政績”,
因此在地方企業逃廢國有銀行債務問題上,會“不由自主”地發生行為偏差。而司法的不獨立,使地方司法機構聽命于地方政
府,更進一步放大了這種偏差。
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日趨激烈,也被認為是痼疾難解的原因之一。由于多年前即已形成“以當年應實現的利潤額倒
推出應該發放貸款額”的辦法,各銀行又都處在同一層次上展開競爭,客戶群都差不多,因此,在貸款中會降低貸款條件。
工商銀行廣東分行余保福告訴《財經時報》,現有法律體系不盡完善,也給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了“跳板”。比如
,世界一些國家的《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共同準則,但它們同時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校
正有限責任可能發生的偏差。而中國在引進有限責任制度的時候,卻未引進配套措施,使得有限責任制度容易成為企業逃避銀
行債務的外衣。另外,中國的《公司法》對公司利用關聯交易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商業銀行無法
找到有效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建設銀行侯太領認為,中國企業出現逃廢債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逃廢銀行債務“幾乎沒有成本”。他說,逃債對
銀行來講是一種經營風險,無法單靠銀行加強管理來遏制;而即使在相對成熟的市場環境中,若想遏制逃債大量發生,應主要
依賴嚴苛的法律懲戒,諸如巨額懲罰性違約金、對商事資格的限制等,使逃債在許多國家成為債務人不敢逾越的雷池。
目前中國欠缺有效制約逃債行為的法律機制。現存能夠借用的所有法律防護手段,都停留在確認權利和彌補損失上,
責任體系中沒有任何對逃債人的懲戒機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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