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小伶
孔子日:益者三友,損者三友。
曾經風光一時的仰融,現在隱匿他鄉,他最為悲憤的事情不僅是想像中數億身家的蒸發,而且,往日弟子簇擁、門庭若市的虛榮,全都灰飛煙滅。
仰融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
記者通過仰融律師以電話向他問道,“你心愛的弟子都棄你而去,你有什么感觸?
仰融的回答令人愕然,“上帝不知道他們在做什么。他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有人說:仰融不是所謂受迫害的民企代表。
仰融是什么?有一個細節可以提一下。據說1991年至1993年期間,仰融最初的融資平臺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與海南華銀信托有限公司之間的資金對帳有13億之多。當時仰融的資金源頭是華遠集團、中行北京分行、中銀集團等大型國企。深得國有金融業開放風氣之先,仰融曾經左右逢源。直到現在他發現自己無牌可出了。
仰融不值得同情。但是,這一切與即將開庭的華晨系產權訴訟案本身無關。
“5號函”之后
令上海、香港、紐約三地6家“華晨系”上市公司命運逆轉的是一張薄薄的紙。
故事始于一份談話筆錄,不是正式的文件公函。
“經批準,把香港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園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珠海華晨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華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晨實業公司及其派生的所有公司,及管理層以個人名義注冊的公司及以其親屬名義注冊的公司一并劃轉遼寧省人民政府,所有債務一并劃轉。”
3月28日,當“遼寧省接收華晨集團國有資產工作組”(簡稱“工作組”)將以上內容向華晨前高層仰融宣讀時,仰融很冷靜地找人作了一份簡要的筆錄。幾個月后,這份筆錄轉交到相關律師手中。經查實,這份筆錄出處是財政部企業司(簡稱“財企司”)5號函的部份內容,發函時間為2002年3月11日。
在談話筆錄中有“請抓緊時間對相關資產進行審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措辭。同時傳達的還有關于仰融本人的一個職務:“遼寧省接收華晨集團國有資產工作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因為這個頭銜,“仰融得以多次參加接收組辦公室主任會議”。
向記者出示談話筆錄的是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海,他與深圳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克祥一起,擔任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簡稱“華博”)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簡稱“基金會”)財產權屬糾紛案的原告代理人。
“5號函”傳達之后,進一步的“移交工作”按事先設計的程序正常進行。
數月之內,工作組再三敦促移交資產,但沒有產生實質作用。仰融與工作組變得明顯對抗起來。工作組曾稱“根據有關會議紀要和錄音,仰融本人曾多次明確表態將上述股權移交”。
事態發展越來越微妙,雙方大打時間差。
從4月12日到10月23日,工作組向仰融發出“限期移交大威德基金”函;華晨汽車(HK1114)發布解除仰融董事局主席、董事會成員公告;申華控股(600653)發布罷免仰融的董事長職務公告。10月18日仰融被遼寧省檢察院以“挪用資產”罪批準逮捕。
仰融動作稍遲一步。10月3日,仰融隱匿海外之后,以圓通科技大股東的身份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提出罷免吳小安、蘇強、洪星、何濤等6人的圓通董事職務。
10月10日,寧波中院以債務糾紛為由凍結了仰融個人持有的申華控股(600653)股份。后有消息說,寧波中院的作法令遼寧工作組頗為惱怒,仰融個人在申華控股持有的股份暫時未能劃轉沈陽。這是仰融惟一略占上風的一棋。
10月14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立案受理仰融個人占有70%股權的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財產權屬糾紛案,10月16日組成合議庭。
11月份之后,仰融與遼寧方面再沒有任何直接對話的跡象。
仰融委托的律師在進行訴前的舉證準備。工作組對此行為發出一份回應函——“你方執意聘請律師,須對律師出具的文件進行確認,表明該文件完全是你本人意思的表達,并承擔由此泄露國家機密的后果。”
此時,由華博訴財政部的“行政侵權行為”的起訴狀遞交到了管轄西城區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兩起訴訟
仰融聘請的律師團堪稱“豪華”。
律師團有十人左右,正式授權的有北京、深圳、上海的行政律師1名、民商律師2名、刑事律師3名,香港律師2名,還有1名美國律師尚未辦理委托手續。
據華晨系產權訴訟代理人吳克祥律師稱,他們為確權案做的是“風險代理”,勝訴之后才能收取律師費。
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財產權屬糾紛案,涉及中國內地、香港、美國等6個上市公司以及200多家企業200多億元人民幣,直接訴訟爭議標的達20億元人民幣,“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產權糾紛案”,訴訟費高達1001萬元人民幣。
此案尚在“當事人舉證階段”,具體開庭時間、是否公開審理待定,“當事人如有提出涉及機密性質將可能不公開審理”,這是記者向北京高院內勤部門查詢時得到的答復。是否有涉及香港和美國兩地華晨系上市公司的訴訟發生,華博代理人稱,“現在尚未作決定。”
北京高院為產權訟訴組成的合議庭陣容強大,擔任此案審判長是高級法官趙彬,據稱“相關辦案人員暫不接受任何采訪。”
就在海內外高度關注的華晨系產權糾紛案即將悄然開庭之時,同時起訴的行政訴訟案被“暫時擱置了下來。”
截至記者發稿,北京市一中院還沒有就是否受理華博訴財政部的行政訴訟案發出正式通知。但據華博委托代理人透露,北京一中院已經以“電話通知”暫不受理,其口頭表達的意見是“無可訴性”。一中院認定遼寧工作組的報告中一再提到財企司5號函是“機密文件”,將難以在庭上調取5號原件作為證據材料。
記者曾向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告訴庭了解此案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因。據行政庭一位女法官介紹,告訴庭“不予受理”的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記者查閱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闡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第四十條另有解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記者另向北京市一位曾參與起草《<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討論稿修訂的專家請教,他認為,北京一中院應在原告起訴7日內書面裁定不予受理,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而對5號函的“機密性質”是否構成“不予受理”的依據,這位專家一再說他的“個人意見”是:這份形式上的行政機關內部函件,在內容上直接涉及到企業財產處分、企業權利義務處分等,“有可訴理由”。
華博提出主要訴訟請求是財企司(2002)5號函撤消,“5號函認定香港華晨中國汽車有限公司等企業資產為國有資產,并直接劃轉給遼寧省政府之行政行為缺乏充份的事實依據。”另外,華博的行政起訴狀提到,被告作出5號函后只向原告有關人員進行宣讀,且未向原告送達相關的文書,剝奪了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利,“屬程序上嚴重違法”。
據華博代理人稱,仰融走此“下策”是出于兩種考慮,一是他始終未見財企司5號函的全部內容,因而他疑心工作組把財企司函件處理“擴大化”,只能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調取5號函原件;其二,他對財企司在華晨系股東的投資權益沒有進行過確認之前即劃轉給遼寧省的行文程序提出質疑。
真假基金會
坐在產權訴訟案被告席的是仰融“一手設計”的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基金會本身的歸屬、其托管財產的歸屬,成為確權訴訟的爭議主體。
記者在北京市復興門外二七劇院7號樓找到“風光不再”的基金會,這個一夜之間被200億天價訴案壓在頭頂的“民間非盈利機構”,現在儼然一具空殼。
一位留守在基金會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的先生對記者說,“由于不便透露的原因,我們暫時不便就訴訟本身發表任何意見。”
此案涉及200億人民幣源自何處?華博代理人稱,華晨旗下的6家上市公司加上其他非上市公司,總資產接近300億元人民幣,“仰融認定基金會的無形資產對公司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亦應享有一定的投資權益,但比例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30%的限度。”
仰融欲以“七三開”的方式確認華博與基金會各自的投資權益,這是他打這場官司設置的第一道防線;退一步的話,“反而胃口更大一些”——“基金會四家發起單位除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出資10萬元人民幣外,200萬元和基金會初期的運作資金都系華博投入”,所以,也不排除按“九一開”與基金會作財產權屬劃分的算盤。
“華晨系”財產權屬糾紛案原告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這個名字在華晨系名單上頗為陌生。1991年2月26日華博在香港注冊,其股權結構為仰融占70%、另一自然人占30%,法定代表人仰融,這是他到香港注冊的第一家公司。第二年,華博透過持有金杯客車股權進入了同在香港注冊、蘇強等人有相應股份的華晨集團、華晨投資,成為“華晨系”資金運作的源頭。現在,華博成了仰融惟一可以揮舞的手杖。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于1992年5月。發起人是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華晨、中國金融學院、華銀信托投資集團四個單位。對外稱注冊資金為210萬元,其中10萬元由央行教育司撥款,200萬元來自華晨。
一個月后仰融在百慕大群島注冊了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CBA),由華晨控股100%持股。1992年10月9日,華晨汽車得以順利在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NYSE:CBA)。其招股說明書稱,發行后公司由基金會(占55.88%)、金杯(占15.37 %)和公眾股東(占28.75%)所有。
據說,當初主承銷商第一波士頓公司給華晨汽車設計的兩套換股方案中,其中一套“不會留下任何后遺癥”——以華晨控股占金杯客車51%的股權作抵押向銀行貸款注入華晨汽車。但這個方案沒有被采納。仰融最終選擇的是以基金會“火中取栗”。
記者查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CFEDF)章程”總則第二條——“基金會有完全獨立的法人地位和非盈利的業務活動方式,是民間組織機構(non-governmental and no-profit organization )。”華晨汽車(CBA)的招股說明書中“注冊人的控制權”一章也有注明,“基金會是民政部于1992年注冊,并由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聯營公司及合作人共同主辦的中國非盈利組織。”
兩份文件的陳述基本吻合。這可能有助于確認基金會財產的托管與非托管關系,同時也有可確認基金會本身的“民間身份”(non-governmental)。
第二步,是對基金會所托管財產的投資權益的認定。
曾有媒體認定華晨汽車是紐約證交所第一家“中國國有企業概念股”,其依據是“1993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正式發文,委托基金會代表國資局投資于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額為1500萬美元。根據這份文件,基金會的資產屬于中國政府所有。”
但華博代理人稱,國資局當時出具的是一紙空函,“投資事實沒有發生。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與實際履行行為是兩回事。”“發文時間改為1992年6月20日,這樣做是為了給美國律師看,表明基金會與國有資產的‘受托管理’關系。”
代理人還稱,在基金會財務報告中應找不到這筆“1500萬美金”的資金流向。
同樣,對于“仰融以華博名義注資和放在基金會底下的財產”,也沒有任何法律文件。記者僅見到1992年8月6日、9月3日、12月25日華博財務有限公司匯入基金會帳戶上的進賬單復印件。
以出資額確認基金會的財產歸屬,這僅是股權取得的幾種條件之一。有三種取得股權的說法:以出資確權的“投資說”、沒有出資但以登記取得股權的“登記說”、以出資人與公司之間訂立契約的“合同說”。
以何種“說法”確認基金會的財產歸屬,這將會是開庭時雙方爭辨的焦點之一。
記者采訪中聽到略微了解仰融稟性的人私下評論,基金會出生不明,是仰融有意而為之,“他財技的確一流,但最大的缺陷是疏于法律。”
華晨系“轉折”
11月8日,遼寧省常務副省長郭廷標向媒體表示,華晨整個集團的產權清理可望在年底完成,“要將國家的資產與社團資產分清,讓國家的資產歸國家”。
這一番講話,被上海法律界人士認為“華晨事件已由行政確認走向產權確認”,這是一個標志性的轉折。11月12日,在華東政法學院舉行的“轉制中的產權界定”研討會上,華晨系的行政、確權訴訟被當作個案來討論。
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副主任吳弘副教授發表個人意見時說,華晨系財產權屬糾紛提出了“司法介入的適當性”,私權的地方,公權不要介入。
吳提出華晨個案的意義還在于“國有資產法”的健全已是當務之急。他認為,華晨確權“要還歷史本來面目”,國有資產的無形資產、行業專營權、政府支持等因素要一并考慮。
進入確權訴訟程序的基金會財產引發的將是整個華晨系產權糾紛,不僅是最初的產權確認,還有“膨脹的利益歸屬誰”等問題。
在華博訴訟請求中,除確認基金會的投資權益之外,還有確認華晨汽車(CBA)、香港華晨汽車(1114.HK)、珠海華晨控股、上海華晨實業的投資及投資權益。有法學界專家提出,界定這一部份“膨脹的利益”不僅是誰投資誰享有權益多,還要從經營管理和收益方面判斷產權。
華博起訴狀指明,基金會未參加華晨集團的經營管理,仰融“借用了被告的名義,進行了上述四大實體的經營運作”。華博代理人一再稱,“國家任何機關或部門未投一分錢”,華晨以十年苦心經營,成功控股了海內外6家上市公司,控股總資產達200多億人民幣,所以國有資產權屬只限于無形資產部份。
擅長于證券訴訟的呂紅兵律師提出與華博代理人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涉及到200多億總資產的確權,要分兩步走,第一步是股權確認。這不僅關系到誰出資誰所有,而且出資的合法性、出資性質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呂提出被投主體基金會的資產應是社會資產,華博行為不是投資,而是捐贈概念,這一點對華博訴訟請求最為不利。第二步界定產權要考慮管理者作用,原告沒有提出這一訴訟請求,而且公司法僅是將管理者作用列為分配的概念。
即將開庭的華晨確權案將引發眾多的立法爭議。華博代理人稱,此案敗訴的話,最大的貢獻是給“產權確認立法”提供判例。
一旦敗訴,仰融的下一步將會怎么走?據說,他不排除在美國、香港提出“個人財產受侵占”訴訟的可能。
海外訴訟如果受理,將可能引發另一個潛伏的問題:基金會的真實出資情況和財產托管變化,與出具的法律文件是否有出入;而且,這將涉及華晨汽車(CBA)上市文件是否有造假成份。
采訪結束時,記者通過華博代理人,以電話問仰融,“現在回頭再看,你操作華晨系資本運作最大的敗筆是什么?”
仰融強勢口氣不改:“沒有敗筆。”后來,他又加以補充說明,“當時是不得已而為之。華晨汽車不掛在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下,根本實現不了美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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