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7日電(記者張建平)從2002年12月15日起,金融統計資料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將受到
嚴懲。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對外公布的修訂后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嚴重違反《規定》的各金
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五種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不含地、市)以上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
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金融機
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
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
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這五種行為分別是: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虛報、瞞報、偽
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虛報、瞞報
、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
的其他行為。
《規定》說,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人員如果有上述五種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記大過直至
開除的紀律處分。
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將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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