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上市后所適用的交易規則,通常的做法是,每只ETF的發起人都要向美國證券交
易委員會(SEC)申請相關交易規則的法律豁免。SEC允許同一發起人發行系列ETFs產品時享有集中一次性的法律豁
免,而無須每次再單獨申請法律豁免。具體法律豁免情況如下:
1、關于RegulationM
RegulationM規定:在證券發行期間不得操縱該證券的價格。RegulationM下的條例101c
4進一步規定:在限制期間內,證券發行的參與承銷商不得購買該證券。上述兩項規定,與ETFs的經紀人----交易商
在用一攬子股票創設ETFs股份/單位時,必然會以市價購買該證券等發生沖突,從而ETFs的交易規則違反了上述法律
規定。對此,SEC予以法律豁免,并指出ETFs是注冊的共同基金,其股份/單位能夠持續地被贖回,其投資組合的單位
市價與其單位凈值的偏差不大。因此,ETFs的經紀人----交易商在進行ETFs的股份/單位創設時,應允許其購買
基準指數組合中的成份股。而贖回ETFs股份/單位所獲得的指數組合中的證券,則不在法律規定限制的范圍內,應予允許
。
此外,條例102d4中規定:證券發行人在該證券發行的限制期間內禁止購買由自己發行的證券。對此,SEC也
予以法律豁免,允許ETFs的發行人在持續發售ETFs的股份/單位的同時(即限制期間內),可以用組合中的一攬子股
票贖回自己所發行的ETFs股份/單位。
2、對指數成份股收購要約期間的買賣
證券交易法條例14e-5規定:在向指數成份股發出收購要約期間,交易商------基金經理人不得購買該證
券。對此,SEC給予ETFs如下法律豁免:允許交易商------基金經理人,在向指數成份股發出收購要約期間,在
二級市場上購買由該證券組成的ETFs組合;允許贖回ETFs組合時,該組合中包括已經被發出收購要約的證券;在特定
情況下,允許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已經被發出收購要約的證券,用以構成ETFs的創設單位。
3、關于賣空
證券交易法條例10a-1規定:證券的賣空只能以正點位(該證券的賣空交易價格必須高于上一筆交易的價格)或
者是零正點位(該證券的賣空交易價格必須高于或者等于上一筆交易的價格)進行,并且賣空交易實行"統一交易報告制度"
。否則,禁止任何證券的賣空。對于上述規定,SEC給予ETFs法律豁免,允許ETFs的賣空可以不受點位的限制,也
可以以負點位進行,如某一只ETF的賣空價格可以低于其上一筆交易的價格。同時還指出,由于ETFs代表著一個證券組
合,不存在價格被操縱的風險,也不存在無限制地賣空的風險。因此,SEC主張對ETFs賣空的法律規定應予以放寬。
4、信息披露要求
證券交易法條例15c1-5規定:經紀人----交易商以及某一證券的發行人,在與客戶簽訂買賣該證券的合同
之前,必須向客戶披露有關經紀人----交易商、證券發行人以及所發行的證券之間的關系,并提供書面的信息披露。條例
15c1-6規定:參與某一證券發行銷售的經紀人----交易商,在進行該證券的交易之前或者之中,須向客戶提供一個
書面的通知。就上述規定,SEC對ETFs給予法律豁免,允許經紀人----交易商在與客戶進行ETFs股份/單位交
易之前,不再向客戶披露經紀人----交易商與該ETF組合中某一證券發行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不再披露經紀人---
-交易商參與了該ETF組合中某一證券的發行銷售等情況。
證券交易法條例10b-17規定:面向社會公開發行進行交易的證券的發行人,對于有關該證券的特定行為,如股
利分配、股票分拆等,需做出公開的通知。對此,SEC也給予ETFs法律豁免。認為,從ETFs作為證券組合的憑證的
本質來看,ETFs股份/單位的交易本身已經很透明,無須再向社會公眾做公開的披露。
5、其他
對證券交易法Section13d和16a有關持有證券申報制度的規定,SEC也給予ETFs法律豁免,允許
擁有ETFs股份/單位超過該ETF總額5%以上的持有人,不再向SEC申報其持有情況以及該持有可能發生的實質性的
變化等情況。SEC在給SelectSectorSPDR信托的申請回復中指出:該ETF不需要再向SEC申報其"
內部人"情況,即其"內部人"持有該ETF10%以上份額的董事、職員和其他持有人等的情況,也無須披露其持有份額情
況以及在隨后每個月中的持有變動情況等。由于ETFs股份/單位的二級市場價格趨近于其單位凈資產值,"內部人"瀆職
的風險較小,因此無須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持有證券申報制度。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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