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昨天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的議程之一,是對《保險法》的修正案草案進行三審。在昨天
的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向委員們作了法律委員會關于該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對于證券市場關心的保險資金運用的規定,李伯勇說,法律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保險公司的
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有
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不應限制或者過嚴地規定,應當允許
其用于各種投資;另一種認為保險資金是公眾資金,特別是人壽保險,關系到被保險人、受益人一生的利益,在運用中應當注
意安全性,同時兼顧效益性、流動性,對其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李伯勇說,限制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設立企業,在國際上也是通行規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規定,目的在于限制除了中
外合資保險企業外,不得使用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設立其他的企業,以避免過高的風險或使保險資金失去流動性,不能保證適時
賠付的需要。他強調,這一條款并不影響國務院規定的將保險資金用于在資本市場上的間接投資,比如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購買
證券投資基金,這樣既會有一定的效益性,又有一定的流動性,符合保險資金的特點。因此,根據國務院的說明和有關方面及
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該條款是適宜的,建議不作修改。
在昨天的全體會議上,李伯勇還就法律委員會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保密義務、人身保險的被保險
人取得保險金后的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管理等內容的修改和補充作了說明。據悉,在28日即本次會議的最
后一天,將對《保險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
·資料鏈接·
《保險法》修正案草案中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
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