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上市公司的監事向記者訴苦:“現在公司有了獨立董事,就更沒有人把監事放在眼里了,我們都快成了‘擺
設’了。”此言直白,但也把目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的尷尬處境表達得淋漓盡致了。
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作用薄弱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據某權威機構對山東54家上市公司的調查顯示,2000年度,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的比例為88%,出席監事會會議的比例為8
7%;90%的監事未曾提出過監督意見,個別監事僅就董
事會會議召開的程序性問題提出過監督意見;雖然有62%的監事表示檢查過公司財務,但只有15名監事(約11%)在檢
查財務時發現了一些問題,其中僅4名監事的問題和意見有一定價值。正是由于許多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監督流于形式,中國證
監會才于去年5月要求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加強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營層的內部監督。
這一年多來,隨著獨立董事制度逐步建立和推行,許多上市公司都聘請了獨立董事,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也相繼
設立,法人治理結構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與監事會相近,有的還出現交叉和重疊,加之其他因素制約
,客觀上造成了監事會實際“監”不到事。
有人提出,既然監事會并不能發揮作用,那么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取消設立監事會呢?不然。有專家指出,仔細比較
,獨立董事制度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與決策過程監督密切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我國《公司法》所賦予
的產生方式,權限范圍與行權過程,表現為事后監督、外部監督、非參與決策過程監督的特點。這兩種制度具有天生的互補性
,不可偏廢。如果將這兩種制度協調好了,還能夠相互監督、相互促進,使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更加完善和有效。
當然,要從整體上推動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能夠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職能,使其不再是“擺設”,就應該從法律
上、制度建設上和社會環境上,進一步明確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分工,明確監事會的責、權、利,并建立起對監事會失職的懲
罰機制。
記者了解到,有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一個確定董事、監事工作津貼的議案,其中規定董事的津貼每月有
300元,監事每月只有200元。會后,有監事就此詢問一位董事為何他們的津貼要少一些。那位董事答道:“現在董事的
責任可大了!出了問題,董事承擔的風險也要高得多,津貼自然要高些!北O事于是無言。的確,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常
有董事被處以罰款或判刑,還真沒聽說有哪位監事被怎么著了。
看來,如果首先明確了監事會的責任和承擔的風險,其行權的有效性和待遇的公平性就會有相應的提高,監事會目前
在上市公司的尷尬處境將也有所改善。(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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