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研讀一家上市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時,同時拜讀了該公司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公告。該公司有獨立董事3名
,其中2名獨立董事委托另一名獨立董事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而在該公司公告中,并未說明該兩名獨立董事為何缺席會議,以前有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未出席公司董事會一般都附
帶說明因故缺席的原因,該公司獨立董事未出席公司董事會而
且不說明原因,明顯是對廣大股東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為。
另外,在公司公告中《獨立董事關于關聯交易的意見》一項中,兩名發表意見的獨立董事行文格式、內容基本完全一
樣,不知此意見書是公司統一印制后由獨立董事簽上大名的,還是獨立董事按事先統一格式和內容發布的?反正筆者從中并未
看到獨立董事對此項關聯交易各自不同的看法,至少披露的觀點完全一模一樣。
從很多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告中可以發現,因故缺席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董事不在少數。由于獨立董事本身的性質比
較特殊,很多都是著名經濟學家、教授或學者擔綱,難免公務纏身,分身乏術,但這并不是因此缺席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理由。
既然當初受聘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這個神圣的職位,就應盡一切可能親自參加董事會,委托其他獨立董事出席會議并代理行使
表決權,其實就是一種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態度,其他獨立董事的觀點看法能夠全權代表不出席會議的獨立董事的觀點看法嗎?
顯然不能。上市公司設立二至三名獨立董事,本身目的就是希望有不同觀點看法來行使監督制約上市公司職責的,如果長期以
公務繁忙等理由作為推脫不參加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那么這樣的獨立董事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目前的獨立董事監督機制亟待進一步規范完善,建議有關部門應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定相關信用評級系統,對每一
位獨立董事建立個人的誠信檔案。對累計數次不參加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董事采取降低信用評級的懲罰,以提醒其他上市公
司該名獨立董事長期不參加公司董事會的事實,并作為其他上市公司聘用的參考標準。
(蘇州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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