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一只ETFs(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誕生給美國證監會(SEC)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對此,SEC采取
的基本對策是:凡ETFs的設立及運作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則采用對ETFs產品單獨發布法律豁免令的方式,進行
個案審查、批準和豁免,以市場為重,鼓勵創新。
美國《投資公司法》及相關條例對ETFs的法律豁免有:
1、對ETFs的股份/單位只能進行大宗贖回的法律豁免。《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單位投資信托結構的
ETFs可算作投資公司)和管理型投資公司(共同基金結構的ETFs可算作管理型投資公司)發行"可贖回證券",該證
券的持有人有權贖回與其持有證券份額相等的當期凈資產或者現金。顯然,由于ETFs不進行個人小額的創設與贖回,因而
也就限制了散戶創設與贖回ETFs股份/單位的權利,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沖突,因此,需對ETFs進行法律豁免。
2、對ETFs股份/單位在二級市場以市價進行交易的法律豁免。《投資公司法》規定:禁止交易商自己賣出或者
通過承銷商賣出正在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可贖回證券",但《招募說明書》中另有規定的除外;交易商賣出、贖回以及再
買入"可贖回證券",只能是以該證券的凈資產值來進行。顯然,上述兩項法律規定,都與ETFs的內在屬性相矛盾。因為
ETFs股份/單位是以二級市場的市價進行交易的,既不是《招募說明書》中規定的價格,也不是基金的單位凈資產值,而
是市價。因此,需對ETFs進行法律豁免。
3、對特定關聯人可以用一攬子股票進行ETFs股份/單位創設與贖回的法律豁免。《投資公司法》規定:禁止投
資公司的關聯人,或者關聯人的關聯人買賣該投資公司所發行的證券。對此,SEC也給予ETFs法律豁免,允許ETFs
的特定關聯人可以用一攬子股票進行ETFs股份/單位的創設與贖回。
4、在二級市場上賣出ETFs股份/單位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招募說明書》的法律豁免。美國投資基金界認為,作
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指數基金,ETFs的管理運作充分透明。因此,在二級市場上賣出ETFs股份/單位不必再提供《招募
說明書》,只提供有關的產品說明書即可。盡管如此,目前只有單位投資信托結構的ETFs享有在二級市場賣出ETFs股
份/單位的同時,可以不遵守《投資公司法》所規定的提供相應ETFs產品的《招募說明書》的法律豁免。但該項法律豁免
有一個附加條件,即對于ETFs的非二級市場交易,包括ETFs的創設與贖回等,仍需提供《招募說明書》,還要說明E
TFs的性質、特點和風險等,并同時說明通過什么渠道可以獲得該《招募說明書》。
5、其他法律豁免。ETFs還享有對《投資公司法》其他一些規定的豁免。具體是:ETFs發起人可以享有投資
公司"初始資本要求"的法律豁免;ETFs基金可以向指數服務商支付指數使用費;允許單位投資信托結構的ETFs承擔
更多的有關基金設立與運營所發生的費用;對于共同基金結構的ETFs在把外國指數作為基準指數的情況下,允許其贖回結
算期限延長至T+7日(一般為T+3日)等。
此外,《投資公司法》還規定:投資公司投資任何由證券關聯人所發行的關聯證券,不得超過該投資公司資產總值的
5%。這樣,在由特定類型的金融服務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成為基準指數中成份股的情況下,跟蹤該基準指數的ETFs的投資
就遇到了麻煩,即5%的比例限制可能會導致無法按照基準指數的權重來構建投資組合。基于此,SEC分別豁免了Sele
ctSector、SPDRFinancialFunds和DIAMONDs等ETFs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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