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李柯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于10月15日正式實施。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新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新華社:新《實施細則》經過了哪些立法過程?在立法上有什么特點?
稅務總局:新《實施細則》的立法過程和立法上的特點可以通過以下四個方面來回答:
第一,準備比較充分。為貫徹落實新的稅收征管法,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確保稅收征管法頒布后,實施細則能夠盡快
修訂完善、配套出臺,從2000年5月份開始,也就是在修訂稅收征管法的同時,總局就已經啟動了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
當年7月份草擬出實施細則修訂稿第一稿,第一稿共160多條。因此,實施細則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與新《征管
法》的修訂同步的。
第二,參與面廣。在新《征管法》頒布實施之前,從實施細則修訂稿第一稿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廣泛收集各方
面意見和建議,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先后在遼寧、浙江、湖南、貴州、黑龍江、江蘇、上海、新疆等地進行調研、論證
,多次在全國稅務系統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征求意見。2001年5月1日新稅收征管法頒布實施后,總局又專門成立了實施細
則修訂工作組,吸收局內各司局及基層稅務機關的同志參加具體修訂工作,對實施細則修訂稿多次進行討論,并再次下發全國
各地征求意見。經過反復論證,幾易其稿,以及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于2001年1
1月形成了實施細則送審稿,上報國務院。
第三,保障有力。國家稅務總局專門成立了有關業務司局同志參加的實施細則修訂小組、國務院法制辦有專門的人員
負責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各省級稅務機關和部分基層稅務局有專門參加實施細則修訂的人員。可以說在實施細則修訂的整個
過程中,國務院的有關領導、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一直高度重視、直接指揮,實施細則的整個修訂工作有可靠的組織保障和人
員保障。
第四,提出的有關問題尖銳,爭論激烈。實施細則的修訂,直接面對稅收征管的重大實際問題或是法理方面的重大問
題,如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問題、稽查局的執法資格問題、稅收征管改革中涉及到的重大問題、加強稅源監控的問題、有關
部門在協稅護稅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問題等,每一個重大的問題都不是孤立的,涉及到一系列的操作問題、利益關系問題、法律
責任問題。
新華社:修訂《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要修訂《實施細則》?
稅務總局:修訂《實施細則》的依據是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修訂新《實施細則》的目
的就是全面貫徹落實新《稅收征管法》。同時,修訂《實施細則》還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作好立法工作,還要與《行政
處罰法》、《刑法》等有關的法律協調好。
一年多來,新《征管法》對于加強依法治稅、保障稅收收入、強化稅源管理、健全基礎制度、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納
稅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征管法》作為稅收征管領域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對每一件事都規定得十分具體,同
時由于稅收征管的涉及面廣、業務量大、復雜程度高,迫切需要制定與新《征管法》配套的法規,使新《征管法》的原則性法
律規定變成可以實際操作的具體措施,因此,修訂《實施細則》是非常必要而緊迫的。
修訂《實施細則》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新《實施細則》并不是在新《征管法》的基礎上進行簡單的量化、細化和補
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進行簡單的增補、刪除、修改就可以完成的。為更好地落實新《征管法》
,為稅收征管提供合法的、可行的機制、制度和手段保障,需要做大量的創造性的工作。為落實新《征管法》中的一些基本原
則,還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作大量的協調工作,并反復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在立法上不僅要考慮與有關法律、法規的
協調、還要保證法律規定的明確規范、立法意圖的合理,立法程序的完整和合法,因此修訂《實施細則》不僅是一項必要的緊
迫的任務,還是一項艱巨、復雜的任務。
新華社:新《實施細則》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是什么?
稅務總局:修訂《實施細則》的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黨中央關于“完善和穩定稅制,加強稅收征管”的稅收工作總方
針為指導,按照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指示精神的要求,以全面貫徹落實新征管法為
目標,緊密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借鑒國際有益做法,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具體規范。根據新《征管法》和《立法
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新《征管法》進行進一步的量化、細化和補充,最大程度地保證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和前瞻性。全面貫徹落實新《征管法》,為稅收征管提供機制、制度和手段的保障。為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推進
稅收征管改革,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現代化建設,全面做好各項稅收工作,構建法治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稅收
征管新格局提供法律保障。在這里主要談一談所謂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所謂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新《實施細則》要符合新《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別是要全面地
、準確地貫徹和落實新《征管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不能與新《征管法》有抵觸。二是在法理上要符合要求,例如有關的概
念要明確、要體現出行政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要符合法理上和稅法上對權利義務規定的基本要求
、在細則中體現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要符合我國的國情,特別是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三是在立法程序上要合法,
細則的修訂程序要符合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比如我們廣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不僅是使細則出臺
以后能更好地為各方面接受,同時也是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四是在技術上要合法,包括用語規范、章節劃分合理等。
所謂合理性,是指細則的各項規定要盡量符合常規、常理,能夠被各方面接受,不能出現顯失公正、明顯的倚輕倚重
、明顯的難以操作,要綜合考慮效率、成本、可行性等。在立法中體現合理性也是符合法理的要求的,執法中我們強調的是合
法,不能說合理執法,但在立法中講究合理性,有利于為法的適用、為執法打下良好的基礎。修訂《實施細則》的過程中,合
理性集中體現在一些被實踐證明了的,在稅收征管中有用的稅收原則,并且在原來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或未具體體
現出來的,在新《實施細則》中體現出來。例如,在稅款征收中,我們常說要考慮征稅成本,新的細則加以考慮,并且以法的
形式予以明確,新細則規定將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降低稅收成本、方便納稅人作為稅款征收的原則;對定期定額的納稅戶
可以采取簡易申報、簡并征收,扣繳稅款登記等。我們常說的稅權集中的原則,細則通過延期納稅的審批權的明確、稅務檢查
中保全措施的期限延長的審批等體現出來。此外,通過其他方面的規定,也體現出了合理性,如在稅收保全中規定,在不減少
價值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僅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是為了提高社會的資
產利用效率,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所謂可行性,主要是指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執行,新實施細則不是理論著作,而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依據,如
果沒有可行性,細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在整個實施細則的修訂中,保證其作為一部可行的法律依據,使其在實踐中
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們的一項中心工作,我們主要在三個層次上考慮可行性。對于新《征管法》已經有明確規定,并且是可以
進行實際操作的,細則中對實際操作,不做或做簡單的明確;對于新《征管法》只做原則規定的,并且在細則中能夠作出具體
規定的,我們在細則中作出可以操作的規定;對于新《征管法》只做原則規定,并且涉及的內容較多,需要作出大量具體規定
的,細則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辦法,為制定規章提供法律依據或指明方向。
所謂前瞻性,是指細則從實際出發,并根據實際的發展趨勢,作出規定,如關于關聯企業預約定價的規定、納稅申報
方式的規定、信息化建設的規定等,都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
新《實施細則》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上明確體現了降低征稅成本、方便納稅人辦稅、提高辦稅效率等幾個重要的稅收原
則,并從扣繳稅款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等方面優化、簡化了一些稅收征管措施。規定了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
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減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的征收方式;規定了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制度;規定
了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另外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
新華社:新舊《實施細則》的最大不同是什么?
稅務總局:新舊細則的最大不同是制定依據不同。新細則是以新《征管法》為依據制定的,舊細則是以舊《征管法》
為依據制定的。因此,新《征管法》與舊《征管法》有很大的不同,決定了新細則與舊細則有很大的不同。簡單歸納有以下幾
點:
1、新細則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如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對象、范圍的進一步明確界定,這在我國的行政法
律中也是第一次這樣給出面對實際操作的全面、具體的規定,有利于實際操作。
2、新細則進一步強調了有關部門的協稅責任和部門配合。如增加規定銀行、車站、碼頭、郵政企業等有關單位和部
門的協稅責任等。
3、新細則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了稅收征收的原則。如方便、快捷、減少征稅成本、簡化征稅程序等,并充
分體現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對有關的制度進行了優化、簡化。
4、新細則更加強調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征收管理。如規定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部門信息共享、稅控裝
置的使用、充分運用銀行結算網絡等。
5、新細則更加注重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辦法,為建立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多層
次、互相配套的法律體系打下基礎。
6、新細則更加強調執法程序。如核定應納稅額、納稅調整、稅務檢查等有關規定,程序上更加健全和完整。
7、新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的主體資格、權利、義務、責任。新細則主要是稅收征管的程序法,但是在涉及到權利
義務的實體規定方面,增加了許多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作為新細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受到高度的重視。
新華社:新《實施細則》中一些改動比較大或新增加的具體條款有多少?
稅務總局:舊細則有82條,新細則有113條,從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30多條,其實不然,舊細則保留下來的
條款,比例很小,大約只有20多條,也就是說,新細則中的113條,其中約有90條與舊細則相比是增加的或者是變化的
,即便是保留的條款,也不能完全按照舊細則的思路去理解,而應該放到整個新《征管法》和新《實施細則》的框架中去理解
、把握和運用。因為保留下來的東西,其內涵也是與原來有所不同的。
新華社:與舊《實施細則》相比較,新《實施細則》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來說,是否更容易操作?
稅務總局:當然更容易操作。首先,新細則是在原《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實行了近10年的基礎上修訂的,這
期間我們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并有一系列的規章、辦法作基礎,在操作的機制、制度和程序上新細則比舊細則更合理、規
范、完整;其次,新細則修訂的整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可操作性,經過了廣泛的討論,可以說對可操作性我們是相當側重
的;再次,新細則對涉及面廣、操作復雜的問題,雖然不能作出詳細的具體規定,但是,我們規定了大量的制度、辦法,作為
配套的規章,這些規章出臺以后,新細則的操作就更加有保障,這一點是舊細則不具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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