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兩市所
有上市公司在10月份披露第三季度季度報告。記者發現,相比以往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報而言,此次《通知》做出的規定使季
報在內容上更為細致具體,在形式上趨于簡潔明了。具體看來,大致呈現出以下幾大特點。
第一,季報部分內容在披露上與半年報漸漸接軌。
此次《通知》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半年
度報告》中有關摘要部分的規定,進行季度報告‘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況’和‘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部分的
披露。"
從以前的"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規定來看,對于這幾個部分所需披露的內容并無太具體的要求,因此不少上市公司
在季報中披露的比較簡單,且在形式上也是"五花八門"。更重要的是,個別公司披露的內容并無多大有價值的信息提供給投
資者,甚至成了一種"走過場"的形式。而根據此次《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這幾方面內容時將有章可循,這有利于
投資者迅速了解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的情況。
由于季報畢竟不同于半年報,因此《通知》特別指出,公司在披露"公司基本情況"中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時,無
需披露"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有關時期數應披露前三季度的累計數并予明示,上年第三季度未披露季度報告
的公司可免于披露上年同期數。
第二,《通知》細化了"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部分的披露內容,對投資者而言更具參考價值。
以往,較多公司對于該部分內容的披露只是簡單拷貝了財務報告的內容,并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東西。而且,由于沒有
明確規定需要披露哪些內容,也導致部分公司在闡述上避重就輕,帶有一定的選擇性,不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而此次《通知》則明確表示,"公司管理層應當在季度報告‘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部分,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
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要經營活動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于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洜I
情況闡述與分析’不能只重復財務報告的內容,應著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導致財務報告難以顯示公司未來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
的重大事項和不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已對報告期產生重要影響但對未來沒有影響的事項,如非經常性損益、季節性或周期
性收入等;以及未對報告期產生影響但對未來具有重要影響的事項,如未來投資計劃、未來應收款項收帳計劃等。"
第三,"重要事項"部分不必單獨"立項"。
根據以往的經驗,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在季報中將"重要事項"單獨作為一個部分進行披露,這和年度報告、半年度報
告相比并無多大差別。但此次《通知》指出,"公司在季度報告中無需將‘重要事項’作為單獨部分披露"。當然,這并不意
味著上市公司在季報中可以不披露重要事項,而是"應在‘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中對第三季度及以前期間發生的但延續到第
三季度的重大訴訟或仲裁、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及公司或股東承諾等事項的進展及影響進行披
露和分析,臨時公告披露過的內容可不再披露。"(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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